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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
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经营者对缺陷产品、服务的通告责任
四、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
五、质量瑕疵商品七日退货权利
六、网购型消费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七、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八、非实体店经营者的信息公开义务
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
十、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
十一、增加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十二、食品药品广告的连带责任
十三、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职能
十四、经营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惩罚性赔偿责任
十六、有关一般“欺诈”的认定
十七、有关“价格欺诈”的表现
十八、行政机关的处罚力度加大
;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解读】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解读】《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新消法与之呼应,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样规定,加重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同时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 【案例】 2009年3月19日,黑龙江省大庆市的范先生花24.98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没几天轿车就出现了质量问题。在行驶不到5000公里的时候,他经常听到汽车棚顶皮门玻璃发出响声;当行驶到5000公里后,轿车便出现了轻微摆尾现象;行驶到1万公里后,只要车速超过每小时40公里,就出现严重的上下摆动。专卖店认为,该问题是这款轿车的通病,请消费者回去等待召回。范先生等了半年,也没有等到厂家的召回。
【解读】原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向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新消法删除了“严重”这一限制词,明确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一要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二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三是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同时,新法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民事责任;规定了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行政责任;规定了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刑事责任,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强后盾。上述案例中厂家拒绝召回车辆的话,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新增条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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