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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领海:与领土同,但有无害通过。
毗邻区:财政、海关、卫生、移民等方面行使权利。不包括上空。
主要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92条:免责事由有三种
(1)战争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 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本条规定从海洋的实际情况出发,且与有关国际条约相协调。例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三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如能证实损害系属于以下情况,即对之不负责任:(1)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2)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所引起的损害;(3)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第三人过错(故意或过失)
90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 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 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有学者认为其并非免除责任,而是转移责任。
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上限
英国BP公司为美国墨西哥湾石油污染成立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规定,造成海洋油污污染可以申请责任上限。
案例: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因在国内航线运输船舶碰撞致漏油申请按《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申请人于1999年10月8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称:根据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就本次事故可能产生的所有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为52934计算单位,请求准予申请人设立本次事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为52934计算单位。
1999年3月22日2115时,“闽燃供2”轮从厦门满载1032.067吨180号燃料油开航,驶往东莞沙田。3月24日0226时,在广州港伶仃水道7-8号灯浮附近水域,该轮与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空载油船“东海209”轮发生碰撞,致使“闽燃供2”轮2#右货油舱、3#左、右货油舱破裂,所载180号燃料油泄入事故水域。“闽燃供2”轮碰撞后沉没。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一条规定:“船舶是指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该公约没有对船舶吨位大小予以区分,因此,应认为该公约适用于所有从事海洋运输,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该公约第二条规定: “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和为防止或减轻这种损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严格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制 三原则)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 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10年3月1日生效。
2010年8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2010年石油净进口量预计将达到2.1亿吨。大部分进口石油通过海上船舶承运,石油运量的增加和油轮尺度的增大,使船舶发生溢油污染事故风险不断增加,污染处置能力和损害赔偿能力与石油运输量增长不相适应。《海环法》和《防污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制度框架和原则要求,采用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保险和石油货主摊款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解决船舶油污引起的环境污染及损害赔偿问题,推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进入实质性阶段。
《办法》规定了投保油污保险的范围
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船舶的适用范围,即除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无需投保外,航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其他船舶均必须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具体说就是包括所有载运持久性油类或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不论其是国际航行船舶还是国内航行船舶。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请思考:
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走私废油是否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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