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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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查与监督; 卫生监督的依据; 消毒产品种类与剂型 消毒产品的分类: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 用品类 。 一、消毒剂:粉剂 、片剂、颗粒剂、液体、喷 雾剂 、凝胶 ; 二、消毒器械:消毒器械、生物指示物、化学 指示物、灭菌包装物; 三、卫生用品:抗(抑)菌剂、纸巾、卫生巾/ 护垫/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纸质餐饮具、隐形眼睛护理用品、化妆棉、湿巾/卫生湿巾、 其他卫生用品。;《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的生产企 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 为四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 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 编号。;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009 年卫生部颁布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 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 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 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 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 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八条 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 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十条 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 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人流物流分开, 避免交叉。 第十二条 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 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 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 等。 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 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十三条 生产区内应设更衣室,室内应配备衣柜、鞋架、 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更衣室内还应配备空气消毒设 施和手消毒设施。洁净室(区)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使用的消 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 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 除外)、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等产品的生产区应根据各自的洁净 度级别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合理布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和工作台面所用 材质应便于清洁。对于有特殊卫生要求的产品,其生产车间还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包装除外)、分装应在10万 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二)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 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等 产品配料、混料、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 间进行。 净化车间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要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应为无菌的纯化水; 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应 符合纯化水要求; 其他消毒剂、卫生用品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有通风、防尘、 防鼠、防虫等设施,并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三十三条:仓储区内应分区、分类储物,有明显标志。 储物存放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 厘米。 物料和成品应当分库(区)存放,有明显标志。 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应分开存放,有易于识 别的明显标志。 第三十四条:仓储区应有专人负责物料、成品出入库登记 、验收,并记录备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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