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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论文 摘要: ? ? ? ? 伴随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企业经营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市场上竞争日趋激烈,垄断现象也日益突出。自从传统的贸易壁垒逐渐消除后,跨国公司滥用国际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更加普遍,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和公平竞争。 区域经济组织正在积极寻求合作,世界贸易组织也正在考虑将竞争政策纳入WTO体系,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判断标准,结合区域经济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探寻对这种滥用行为的控制制度。 关键词:国际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 论文正文: 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 一、国际竞争中垄断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带来的严重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迅猛发展,国际领域中的竞争日趋激烈,国际性限制竞争行为也日益增多。卡特尔、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力以及具有限制竞争性的企业合并等受国内竞争法规制的主要行为在国际领域不断凸现,严重阻碍了自由贸易的开展。 WTO以条约形式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贸易规则,对各国政府限制竞争的行为实行了严格的限制,消除了世界经济交往中存在的传统障碍和壁垒,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但是却为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市场上取得市场支配力提供了可能性,也为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根源。 不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目的都在于损害或消灭已经存在的竞争者;或者通过提高、强化市场壁垒,阻止和排斥潜在可能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这显然限制了生产和销售的扩大,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新技术的推广,严重妨碍了社会的发展,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总体福利。 二、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标准。 基于上述行为对国际贸易市场的严重影响,各国都在积极寻求双边或多边合作以规制各种垄断行为,如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之间的竞争法合作双边协定;一些区域性组织,尤其是欧盟,致力于成员国竞争立法和执法合作。目前最有效的成果是联合国贸法贸发会议主持下达成的《一套多边协议的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原则和规则》。 从1980年至今己有20余年历史,这是竞争法合作领域唯一普遍适用的多边文书、唯一完全多边的竞争框架。尽管如此,都没有对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和判断标准作了统一详细的诠释,但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的《竞争法框架》、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初具雏形的WTO协议的多边反垄断框架中都给出了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的认定标准和表现形式。 一OECD《竞争法框架》对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的认定标准。 OECD的《竞争法框架》明确规定:“如果一个企业能够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独立地实质性地限制或者减少市场中的竞争,则该企业就是拥有支配地位的。只有当一个企业在特定市场中所占有的份额超过了35%时,才能被认为处于支配地位。根据一个市场中的经济形势,一个占有35%以上市场份额的企业既可以被认定为支配企业,也可以被认定为非支配企业。这种市场形势主要包括该企业的市场份额、与其竞争的企业的市场份额、他们扩大自己市场份额的能力,以及新企业进入该市场的可能性。”由此可见,OECD认为一个企业在一定市场中只要具备了长期性和危害性两个因素,就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另外,市场份额也是重要的认定标准,35%作为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指标,但并不一概地认为超过35%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该《框架》第5条规定支配企业的行为包括:“对其他竞争企业的进入或现存竞争者的扩张制造障碍;将竞争企业排挤出市场。其中,禁止那些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显著的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如果一企业对新企业进入市场制造障碍或抑制现存企业的竞争性能够有利于提高该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它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利益,则该企业的这类行为不在本款第二节的禁止对象之列。”可以看出,OECD直接从行为方式入手,通过对行为后果进行分析,考虑其最终是否有利于实现竞争法的目的来判断企业行为的合法性。 二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1、《管制商业性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议》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1980年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的《管制商业性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议》,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WTO体制下的一系列新协议,对限制竞争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该协议明确规定:“企业不得牟取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不得在市场中采取下述行为:①在市场中采取掠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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