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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评职称论文发表
教师义务杂谈
义务是普遍存在的。马克思说过:“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1]教师作为社会中的自然人,必然有自己的义务。
一、勿忘教师的义务
毫无疑问,教师将自己的身心奉献给了孩子,奉献给了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奉献给了自己立定的理想,这是一种崇高而伟大的善行。教师的行善是由于对教师义务的自觉承诺。
从世俗的角度审视教师并无过错,教师非圣非贤,不过是一个普通职业者;但如果纯粹从世俗角度、用世俗眼神看待教师,则是对教师的不敬。教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夙兴夜寐,不是受世俗利益的驱动,而是为“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的内在需求所支配。
教师以普通而平凡的职业劳动诠释着“神圣”一词。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教师对义务的承诺体现了更多的道德理智。
当然,在我们的教师队伍中也有少数人因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心猿意马,身在曹营心在汉,倾情于权力和金钱。他们选择了教师职业,却想方设法回避教师的义务;带上“人之模范”的徽标,却推脱作为一个教师的基本职责。他们给教师义务的严肃掺进许多的油滑。
说教师职业的神圣不是要将教师推向不食人间烟火的圣坛,教师也是普通人,教师有权要求在履行职业道德义务的同时,获得相应的回报,当社会对教师职业的态度不公正时有权要求得到公平的待遇。教师要求改善生活条件,要求提高工资待遇,要求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这都是既合情又合理的事,这就是义务和权利的并存。
我们对嗷嗷待哺的孩子有诺,对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有诺,对渴望良材的社会各界有诺,对眺望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家和民族有诺,对追求理想目标、追求人生价值全面实现的自我有诺……这是自教师选择了教师职业的那一天起便早已决定了的,只要在岗一天,这些承诺就应该有效。教师没有什么理由怠慢自觉承负的义务,待遇低下、社会分配体制不公也不是理由——除非放弃这种职业,重新选择奉献对象。所以教师要时刻提醒自己:勿忘教师的义务!
二、怎样理解教师的义务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教师的义务有政治义务、法律义务、道德义务等种种区分。这里所阐述的主要是道德义务。所谓道德义务,是个体自觉地对社会、对他人,以及对自己所承担的道德责任,是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人们提出的思想和行为要求。道德义务的履行不靠外力强制,而是靠内心信念的支配,即道德义务诉诸人的内心。
教师在社会生活中总是扮演着多种角色,不同的角色面对不同的道德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21年修订》等政策法规规定,教师必须履行道德义务,如“遵守宪法、法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等。作为教师,在职业活动中要对国家、社会、学生、家长、同事、领导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履行一定的职责,这就是教师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社会对教师提出的基本道德要求。
教师的义务是一种道德命令,具有客观性。它不依赖于个别教师自我,也不因人、因时、因地变动。义务不会因为教师假装不知、不懂而消失。教师的义务依附于教师这一职业,是从教师所处的职业道德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对教师的约束是非主观、非个体和非特殊化的,任何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得不直面“教师的义务”,接受师德原则、师德规范的限制。
教师应当努力于教育目标的全面实现;应当培养人、教育人,为国家和社会造就合格的公民、合格的人才;应当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应当尊重家长、团结同事;应当拼搏进取,奋进向上,学而不厌,诲人不倦……这些是作为一个教师应该接受的基本的道德规约,也是最为基本的教师义务。
三、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既然是由师德原则和师德规范具体规定下来,而非凭空捏造的,教师就应当自觉承诺,认真履行。
教师的义务在本质上来源于教师劳动的复杂关系之中,适应于社会分工的需要。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如何处理各种关系、如何确定培养目标、如何完成教育任务和实现培养目标,并不完全是个人的事情,而是由教师的义务所限制和约束的,有着客观的社会规定性,这一点体现了教师义务的客观性。
教师义务的客观性有时以其明确的表现形式来体现。在当今这个法制社会,教师义务的许多内容已经在职业合同、行政章程和教育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这样就使教师的道德义务拥有了法律规范的效力。比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虐待儿童、伤害儿童,就使“热爱儿童”的道德劝谕获得法制强制的支持。再如,在我国的《教师法》中对教师教书育人、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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