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020 年《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 258 题[含参考答案 ]
一、单选题
1. 《安全生产法》规定,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参考答案:对
2.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十九条)
参考答案:对
3.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道路
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
参考答案:错
4 .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三
条)
参考答案:对
5.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
十三条)
参考答案:错
6.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
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参考答案:对
7.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第二十四条)
参考答案:错
8.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参考答案:对
9.某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
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安监部门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罚款。(第九十二条)
参考答案:错
10. 《安全生产法》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参考答案:对
11. 《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参考答案:错
12.某公司经营烧碱,有 15 名员工,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
参考答案:错
13.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
参考答案:错
14.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
条)
参考答案:错
15.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
有( 十四条)
A.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技术人员 )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
D. 注册安全工程师
参考答案: D
16.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必须听取工
会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参考答案:错
17. 《安全生产法》规定,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第二十五条)
参考答案:对
18.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参考答案:对
19. 《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
计负责。(第三十条)
参考答案:对
20 . 《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安全
设施设计负责。(第三十条)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