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设与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暂行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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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与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制度改革,促进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池州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增强高新区对其管理区建设工程领域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池州市***区东部新城规划建设与管理体制调整实施办法》(贵政〔2020〕3号)和《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放权力事项权限的通知》(池建市函〔2020〕2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区是指池州高新区东区及西区规划批准范围。其中池州高新区东区规划管理区范围为:东至九华河、西至牧之路、南至迎宾大道、北至龙腾大道,总面积约27平方公里。池州高新区西区规划用地分南北两块,规划面积为6.7平方公里。其中:北部用地位于长江以东、贵航金属北部边界以南、前江大道以西、金源路以北,约4.30平方公里;南部用地位于长河路以东、升金路以南、兴江大道以西,涌金大道以北,约2.40?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第三条?池州高新区管委会在管理区内依法对以下工作行使管理职权(不含商服和住宅建设项目),并承担相关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等许可监督、备案管理工作: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含质量报监);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四)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五)城市绿化管理审批; (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七)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八)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九)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许可; (十)城市照明工程验收; (十一)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十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池州高新区管委会实施以上事项和权限实行“见章盖章”。根据《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权力事项权限的通知》(池市建函〔2020〕224号)精神,加盖“池州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第五条?池州高新区管委会对以上事项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池州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以上事项行为引起的投诉、信访、举报、行政或民事争议的,由池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或以区政府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进行应诉(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相关费用由池州高新区管委会承担。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池州高新区管委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池州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以上事项涉及审计、督查、监查、巡查、巡视,以及引起的相关整改、责任及费用由池州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第八条?市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池州高新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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