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消费税会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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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消费税会计;学习提示;3;4;5;6;7;8;9;10;11;二、消费税的计算;包装物: 1)连同包装物销售的,一律并入销售额计税。 2)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则: ①单独核算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税; ②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并入 销售额计税; ③既作价销售又收取押金的,规定期限内不予退还 的,并入销售额计税; ④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律并入销售额计税(黄 酒、啤酒除外) 外汇结算销售额: ①结算当天 ②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③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比如: A=113/(1+13%)=100元; A=109/(1+9%)=100元; A=103/(1+3%)=100元。 ;(二)从量计征: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征: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卷烟 白酒;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征消费税。 2、用于投资、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 3、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应当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4、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例2:某啤酒厂8月销售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为2800元。则: 应纳消费税额= 400*220 = 88 000元 例3:某白酒生???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则: 应纳消费税额 =50*2000*0.5 + 1 500 000*20% =50 000 + 300 000 =350 000元;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烟叶 烟丝 卷烟 石油 汽油 油漆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1)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价格; (3)最近月份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4)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5)(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例4: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为8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其消费税税率为15%,成本利润率为5%。则: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8000*(1+5%)/(1-15%) =9882.35元 应纳消费税额 =9882.35*15%=1482.35元;(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注:以下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方委托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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