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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审理若干问题;主要内容;近年来保险审判工作概况;保险审判的特点;2005、2012保险数据对比图;2005-2012年全国保险合同一审收案数量;;9、我们的市场行为主要的导向因素,第一个是市场需求的导向,第二个是技术进步的导向,第三大导向是竞争对手的行为导向。七月-21七月-21Saturday, July 17, 2021
10、市场销售中最重要的字就是“问”。16:02:3716:02:3716:027/17/2021 4:02:37 PM
11、现今,每个人都在谈论着创意,坦白讲,我害怕我们会假创意之名犯下一切过失。七月-2116:02:3716:02Jul-2117-Jul-21
12、在购买时,你可以用任何语言;但在销售时,你必须使用购买者的语言。16:02:3716:02:3716:02Saturday, July 17, 2021
13、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把握机遇,谁就心想事成。七月-21七月-2116:02:3716:02:37July 17, 2021
14、市场营销观念:目标市场,顾客需求,协调市场营销,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来创造利润。17 七月 20214:02:37 下午16:02:37七月-21
15、我就像一个厨师,喜欢品尝食物。如果不好吃,我就不要它。七月 214:02 下午七月-2116:02July 17, 2021
16、我总是站在顾客的角度看待即将推出的产品或服务,因为我就是顾客。2021/7/17 16:02:3716:02:3717 July 2021
17、利人为利已的根基,市场营销上老是为自己着想,而不顾及到他人,他人也不会顾及你。4:02:37 下午4:02 下午16:02:37七月-21
;2、保险合同审判的地域性差异;3、保险合同纠纷的事由较为集中;4、裁判尺度不统一;2009年后保险法司法解释的情况;二、保险审判理念与裁判方法;保险纠纷产生的原因;保险审判的理念与方法;平等保护vs适度倾斜;平等vs正义;正义能否这样实现?;三、保险审判实务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一)保险合同效力认定; 2012年11月19日,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VED280的二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单生成时间为2012年11月19日10时6分,保险期间自2012年11月20日0时至2013年11月19日24时。11月19日10时10分,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以徐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投保交强险时,交费时间与保单生成时间均???2012年11月19日10时6分,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保监会作出的保监厅函(2010)79号复函,明确投保人有权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告知徐某可选择保单即时生效,但未作出提示或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因此,本案交强险合同所约定的合同生效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所涉交强险应自徐某投保之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投保人、被保险人李某,于2010年8月5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保险公司在电话中同意承保。后李某于8月6日缴纳保费。8月7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单载明保险期间为2010年8月8日零时至2011年8月7日24时。
法院观点: 保险期间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期间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间,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备的事项之一。而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保险责任。投保人交纳一年的交强险保费,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期间仍为一年,不存在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形。
至于保险期间从投保次日零时起算还是即时生效,是投保人可以选择的问题。若保险期间从投保次日零时起计算,虽然投保人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投保人得不到保障,但其失效时点亦相应延后,并未缩短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符合公平原则。;保险法第13条;;1、保险合同成立的认定;某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1999)沪高经终字第612号;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3)代签问题;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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