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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制度(非常重要);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是债权得以清偿的一般担保。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设债的保全制度,即债务人不采取法定方式主张债权,或者其财产不当减少时,债权人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两者都是为了排除对债权的危害,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者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使之能够以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清偿。 ;为了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法律新设规定了代位权、撤销权,合称为合同的保全。因为这两项保全措施的设定,使得合同债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一般情形债权人是不能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
;;6.1债的保全;6.1债的保全;“代位权”的案例—增强感官认识;6.2债权人的代位权-1;例题;;;;;6.2债权人的代位权-2;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货款10万元,到期亦未还,乙未主张。甲诉丙至法院,标的10万元。庭审中,丙提出,乙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童瑕疵,扣除瑕疵部分,该货款应为8万元。法庭查证,丙所言不虚。
问:丙能否只向甲履行8万元?为什么?
;代位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诉讼当事人的关系;诉讼费用问题;6.3债权人的撤销权;6.3债权人的撤销权;6.3法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法律利益衡量; 所以,出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在这种场合(第一种情形)不论受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有损害第三债权人的情形存在,转让都是可以被撤销的。
第二种情形是一种有偿转让,受让人取得财产是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要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就会涉及到受让人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将财产再转让后的交易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以及这些制度之间的配合与衔接。
因此,这种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就比较严格。;例1: 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0万元,亦到期。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的债务,丙不知甲、乙的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例2: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而已,价值在15万元左右。一日,乙赠汽车与丙,丙不知甲、乙之间债的情况。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6.3债权人的撤销权;债的担保;6.4债的担保概述;6.4.1债的担保的种类;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例: 甲欠乙100万元,甲友丙为保证人。但丙担心将来向甲追偿不遂而风险过大。此时甲的另一朋友丁站出来说:“丙,你大胆提供保证,若甲将来不能向你还钱,我愿为他担保。”丁的意思就是一个反担保的意思。
;6.4.2保证;6.4.3保证;6.4.4保证的成立;;;6.4.5保证合同的内容 ;6.4.5保证人的条件;6.4.6保证的分类-1;6.4.6保证的分类-2;6.4.7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例:甲欠乙债100万元,丙为一般保证人。后甲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乙诉甲,胜诉,请求强制执行甲。正在执行过程中,甲被另一债权人丁申请破产,法院立案受理。乙转而请求丙还款100万元。问:丙能否拒绝?
;6.4.7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例】甲欠乙债1000万元,丙为保证人。现甲申请破产,法院予以受理。法院公告后,乙未申报债权。问:丙在破产程序中有什么权利?
;6.4.8保证期间(重点);诉讼时效回顾知识点;6.4.8保证期间(重点);6.4.8保证期间;6.4.9保证合同的无效;6.4.10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6.4.11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消灭;有关保证人享有的抗辩的情形总结;6.4.12保证与担保物权的竞合;【例】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
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最高额保证与最高额抵押知识点相同,都属于最高额担保,详细知识点见物的担保内容!;6.5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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