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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税案查证要求;偷税罪的犯罪认定;偷税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法律规定的偷税概念;偷税概念直译;漏税;欠税;避税;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是否为偷税;税务稽查开始后纳税人主动申报补交是否为偷税;偷税数额;偷税的绝对数额;偷税5万元以下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310号令第8条;未经处理的;偷税的相对数额;偷税的相对数额;因偷税行政处罚二次;偷税手段;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原始凭证;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虚假的纳税申报;犯罪客体;偷税事实的查证重点和证据要求;;偷税事实的查证重点和证据要求;偷税事实的查证重点和证据要求;;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书常见问题;管辖权;“偷税鉴定”提法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的刑法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犯罪主体的认定;①本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②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刑法修正案中并没有规定为特殊的犯罪主体;;
③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消除两种误解:
第一种误解是刑法修正案规定本罪加在162条后面,只是针对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而言,如果在清算中出现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误解是刑法修正案被本罪放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进行规定的,只是针对公司和企业,如果出现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④2002年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关于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应由公安机关进行。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犯罪的客观方面;①具有隐匿或者销毁行为。隐匿是指把物品收藏起来,不易被发现。销毁是指把物品损毁,不再具有其使用价值;
②隐匿、销毁的对象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是会计资料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主要书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纪检、审计和司法机关查实违法犯罪的重要证据来源,所以在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内,不允许隐匿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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