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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心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和指标解释法律中心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律中心第一部分 制度建设三大调整调整备案方式和时间调整备案的内容调整备案的指标三大改进满足建设用地业务流程需求实现土地供应和利用分析功能由点到面,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动态备案法律中心调整备案方式和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建设用地供应的动态备案电子备案方式由分季度打包报送改为实时录入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供应项目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利用“土地供应备案系统”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报送至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法律中心调整备案的内容将现有的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分为四部分:项目基本情况土地基本情况土地供应情况土地开发利用要求(见表)调整备案的指标增加的指标项主要包括:增加存量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的农用地征转用后的供地数据;在具体宗地信息中,以法律规定的土地供应程序为标准,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和土地登记造册批准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为基础,增加行业分类、投资主体性质、投资总额、位置坐标、绿地率、建筑密度、开竣工时间、地价款支付方式等土地利用和使用条件等相关指标。法律中心满足建设用地业务流程需求在土地审批—供应—利用以及全程监管指标之间要建立和实现对应关系,能够及时反映土地空闲、闲置、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基本状况,满足建设用地批后全程监管的要求。 法律中心实现土地供应和利用分析功能 国家、省级建立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的分析机制。开展新增建设用地的监测分析,实时掌控规模、节奏、产业分布、用途结构等。全口径土地供应形势分析。分析报告制度。法律中心由点到面,逐步实现动态备案实现84个重点城市的土地供应适时、动态备案,并随着金土工程网络建设的不断推进,逐步扩大到全国所有市县实现动态备案,做到及时跟踪每个批次、每宗地批后供应和利用情况,并能够分级直观统计、显示和查询不同地区、不同年度和具体批次和单独选址项目供地率、土地供应和市场交易具体情况,最终建立土地供应情况监测与备案、统计和分析相统一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备案制度。法律中心第二部分 指标说明填表说明本表由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城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按文件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本表填写的内容为城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的所有建设用地供应项目。面积计量单位均为公顷,须保留四位小数,价款和租金单位为人民币万元,须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是外汇,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法律中心指标说明1.“项目名称”是指使用城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供应项目的名称,按照市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用地供应项目的批准文件填写。2.“行业分类”统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为基础编制的行业分类目录表填写。3.“投资主体性质”指建设用地供应项目的用地单位所属性质,按照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包括村委会)法人、内资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含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七类分别填写。4.“土地使用权人”指已供应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名称。按照权源文件所载土地使用者名称填写。 5.“土地开发程度”按照土地供应前的现状填写,分为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法律中心6.“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的建设用地类型一级类填写。其中:住宅用地又划分为(1)高档住宅用地;(2)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3)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4)经济适用住房用地;(5)廉租住房用地。7.“土地级别”按政府公布的土地分等定级结果(基准地价)所确定的该建设用地所处地块的级别填写。 8.“土地面积”指权源文件所载建设用地供应项目的用地面积。“土地面积”=“划拨面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面积”+“协议出让面积”+“租赁面积”+“作价出资或入股面积”+“授权经营面积”。9.“土地使用年限”按照权源文件约定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利用土地的年限填写。 10.“权源文件签订时间”指权源文件的签订时间。划拨用地按照签订划拨决定书时间填写,招拍挂和协议出让用地按照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间填写,使用租赁土地的,按照土地租赁合同时间填写。统一按“年-月-日”格式填写。有多个权源文件的,按照所有权源文件签订的最后时间填写。12.“支付方式”按照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填写。13.“租金”是指承租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国家支付的价款。以报告期实际收入为准。14.“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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