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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最优组织形式的选择;3.1公司从属机构的选择;子公司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分公司则不具备独立法人实体的资格。案例1
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
1 在东道国只负有限的债务责任;
2.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具有承担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与分公司不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
3.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4.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滞留在子公司,或者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5.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分公司的好处有:
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对利润所得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2.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3.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4、税收转移。金融机构、能源企业的分公司缴税制度。美国、瑞士、加拿大、中国;从所得课税的角度分析,无论采取子公司的形式还是分公司的形式,都与母公司构成了实质性的关联企业。因此,关联交易很可能成为企业内部最主要的交易活动。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并非单纯处于税收考虑,而是有多重因素决定的。可能的动机包括:
转移利润;
降低税收负担;
绕过关税壁垒;
开拓市场份额;
获取资源;;3.2 普通公司与小型微利公司;3.3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3.4 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市公司;税负转移存在于经济交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而集团内部企业投资关系复杂,交易往来频繁,为企业集团实现有效的税收筹划、平衡集团各纳税企业之间的税负创造了条件。通过集团的整体调控、战略发展和投资延伸,主营业务的分割和转移,以实现税负在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在税收筹划方面的特色。下面重点介绍设立核心控股公司、财务中心筹划策略。
集团控股公司是集团??行股权参与和控制而形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由于集团内部各个企业之间征税范围和税种存有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等。核心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一般可以考虑的操作方法有:
1.核心控股公司设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有较大的主动性享受税收优惠和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2.兼并收购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而且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
3.分立或组建企业。集团在分立或组建新企业时,对其组织形式的选择拥有决策权,为了降低分立或组建公司的风险,对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应进行税负测算。
4.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解决集团内部企业筹资难的问题。
案例5;案例2:组织功能调整与税负;我们以下面的假设条件说明CHC在其相关费用分摊前和分摊后的情况。为计算方便,我们假设CHC所得税率为30%。A、B公司为生产性企业且在经济特区,其享受15%的优惠税率。
CHC发生的费用为6000万元,没有应税收入,其应缴所得税为0。
子公司A的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5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750万元[(10000-5000)×15%];
子公司B应税收入为10000万元,费用4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900万元[(10000-4000)×15%],
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为1650万元。
;假设CHC的费用6000万元全部为A、B公司的业务所发生,所以CHC公司按股权比例分配给A、B公司,
A公司的费用为7000万元(5000+6000×50/150)
其应缴所得税450万元[(10000-7000)×15%]
B公司的费用为8000万元(4000+6000×100/150)
其应缴所得税300万元[(10000-8000)×15%]
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750万元,比分摊前大大减少。
如果CHC能将其全部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将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负。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因此,CHC向其A、B子公司分摊费用要符合国家对关联企业之间往来的规定。换句话说,CHC与其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务核算也应遵循不同会计主体的收入分配及费用归结的原则,CHC直接地、机械地将其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么如何进行筹划呢?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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