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常见病例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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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是公文内容的摄要,在发挥公文效能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受诸多因素的影 响,公文标题时常出现一些毛病,笔者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并作粗浅分析。 一、要素不全。完整的、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 三要素“ ”,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 文种,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文种发文。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家行 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事由)并标明公文种类(文种),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 省略标题中的一至二个要素,但不可随意省略,要相对规范(至于标题三要素如何省略, 省略时应注意些什么,参阅本人撰写的《试论公文标题 三要素“ ”的省略》一文),否则, 将毛病百出。常见的病例有三种:一是随意省略事由。如《 ××县人民政府决定》,由于 省略事由,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习、贯彻、 领会、落实文件精神。除一些非重要的、极其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 文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司法部门发出的国务院 公告“ ”、 主席令“ ”、 “布告 ”等), 一般情况下不得省略事由。二是随意省略发文机关。如:一份没有版头的文件标题《关于 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报告》,待上级看完文件后,才从落款处知道文件是哪个机关发出 的,既不庄重,也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具有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不得 省略发文机关;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但有版头(发文机关标 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见《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 第六款之规定: 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 ”)。三 是随意省略文种。使受文者不得要领,失去公文的严肃性。如《 ××乡人民政府关于召开 春耕生产会议的有关事宜》。 二、乱用文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混用文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 换届选举问题的请示报告》(见 1990 年 2 月 2 日《安徽日报》),这里把 请示“ ”、 “报 告 ”两个不同的文种混淆在一起使用,不论是已经废止的分别于 1987 年 2 月 28 日公布的 和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还是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 新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都没有 请示报告“ ”这一文种,明显不妥。从该 请示报告“ ”的内容看,应使用批转式 报告“ ”这一文种。报告,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 “向上 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见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使用的 汇报式报告“ ”,这类报告,只要把情况汇报、反映清 楚即可,目的是让上级和领导了解发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做到心中有数,不需要回复; 另一种是提出建议、要求 批准转发“ ”的 批转式报告“ ”,这类报告,多是立足本部门的职能, 主动向上级提出一些具有全局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本部门又无职权直接行文,只有 报告上级,经研究、同意、批转方可实施。第二种报告(批转式报告),今后应改用 请“ 示 ”文种,这是 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新规定: “向 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用请示。二是错用文种。有的该用 请示“ ”的,却用了 “报告 ”,而 该用 报告“ ”的反而用的是 “请示 ”;有的该用 “函”的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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