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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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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得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 ,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谨力得原就、规章与制度得总体;国际法得特点,仍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殊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此外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特地 国际法得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 ,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谨力得原就、规章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点 ,仍有政府间国际组织 ,特殊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 . 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此外 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 ,国际社会没有特地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 ,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 ,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 指有才能享有国际法上权益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才能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 (一 )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位置 1、有肯定得国际交往才能 2、不同程度地参与国际组织 3、有权实行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爱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救济得权 利 (三)国际组织 ( 政府间国际组织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得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 :各国长期实践 ,反复采纳 2、心理要件 :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就 第一章 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和善原就 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得基本原就 一、《国际法原就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逼或武力原就 (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就 (三)不干涉内政原就 (四)国际合作原就 (五 )民族公平与自决原就 (六 )各国主权公平原就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就 国家得概念 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就 (一)相互敬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害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公平互利 (五)与平共处 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一 )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 国家四要素: 国家得基本权益 1、独立权2、公平权3、防卫权4、管辖权国家得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逼,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得任何其她方法侵害别国得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得内政3、用与平得方法解决与别国得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得国际法原就与规章以及有效得国际条约所负得义 1、独立权 2、公平权3、防卫权 4、管辖权 国家得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逼,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得任何其她方法侵害别国得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得内政 3、用与平得方法解决与别国得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得国际法原就与规章以及有效得国际条约所负得义 国家管辖豁免 (一 )国家管辖豁免主体 (1) 国 家 及 其 政 府 各 种 机 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得联邦国家得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 )国家机构、部门与其她实体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得国家代表 (二 )国家豁免得范畴 1、肯定豁免 2、限制豁免 ,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 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就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 国家承认概念 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得国家赐予得认可, 进行交往得行为; 国家承认得条件 两个条件限制 : 接受由此而产生得法律后果, 与新国家建立关系 一就是承认得对象必需就是国家实体,而不就是其她实体; 二就是被承认得新国家建立得政治基础必需符合国际法原就; 政府承认 一种对新国家承认得同时对该国政府得承认 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得政权更迭立了新政府 . 国家继承得内容与规章 (一)条约得继承 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 ,建 )一般应继承 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疆等 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帮助、引渡就是否继承,有争议 1978 年《关于条约继承得公约》 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 ,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 2、领土合并 :原国家得条约对继承国连续有效; (仅适用该条约原先适用得领土) 3、分别或分立 : 原先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得条约, 土有效得条约,就只对由该领土组成得继承国有效 连续对每个继承国有效 ,仅对其部分领 . 4、新独立国家:“白板规章” —新独立得国家对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家缔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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