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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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主讲人:张慧蓉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特征及其适用范围 二、消费者的权利三、经营者的义务 四、消费争议的解决 基本点与重点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法律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行、刑事责任是本法的重点焦 点● 消费者者的定义● 惩罚性赔偿制度● 店堂告示与格式合同 ?王海是好样的,是打假的英雄,客观上对打击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一定的作用,而法院对王海“打假行为”判决却大相径庭。1998年9月17日,当天津市第一中人级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时,基本上是一直胜诉的王海,在天津无绳电话打假一案中以败诉结束。原因便是只有消费者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欺诈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要求双倍赔偿,而王海在这个案件中被认为不是消费者。 ?那么,谁是消费者呢?消费,顾名思义就是消耗、花费。“消费者”一词,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是指消耗、花费的人,即购买、使用各种商品及接受服务的人,不论主观愿望如何,只要购买了东西,接受了服务就是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讲,王海是“消费者”。但作为法律概念,“消费者”是有其特定涵义的, 什么是消费者? 人们通常所说的消费者,乃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1978年5月10日,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英国1974年颁布的《消费者信用法》规定,消费者是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同供货商在日常营业中向他或经要求 为他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个人。 泰国1979年公布的《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1、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可见,除了事实上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外,目的还必须限于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其他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则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也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明确了消费者是因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但并没有明确界定是公民个人,还是包括一些团体和组织,那么,消费者是否包括法人和一些非法人团体呢??我们认为:消费者仅指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法人等单位。这应当结合立法精神和现实情况来看:?首先:各国都根据授助弱者的公平观念制定“消法”,同时对消费者的身份予以限制;只有个人生活消费者才有资格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的是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该法律体系的产生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制定是由于现代化工业时代的到来,个人相对于大的工业企业,必然处于弱者的地位;相对于企业集团的有组织管理,个人的权利往往易被忽视;相对于其经济优势,个人力量往往难以与它抗衡。比如按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就必须证明经营者、生产者有过错,相对于拥有较高专业技术的厂家,消费者显然难以说清产品在技术上有哪些问题,生产过程中有哪些缺陷。首先是举证困难,再者是高额的诉讼费用使普通消费者望而却步。 ?“单位”是消费者吗??其次,我国1985年颁布《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也把消费者界定为“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 另外,把法人等单位作为“消费者”也无实际意义。因为法人等单位是一定的社会团体,或是人的集合或者是财产的集合,法律虽赋予其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但具体事务仍然要落实到个人,购买、使用商品也是如此。比如某公司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操作定会落实到某职员个人,如果计算机因有缺陷漏电致人损害,这被损害的特定公民个人就有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本不需要以该单位的名义维护。?所以,对“消费者”身份的界定应当限定在公民个人更为适宜。?那么,是不是单位买了假货就无法受保护??答案是否定的,从现实情况来看:1、单位购买、使用商品有可能致人损伤。2、仅仅导致财产损失的,不适用“消法”,但该单位可以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要求对方予以赔偿。3、如果既无人身伤害,也无财产损失,仅是该商品或服务不具备合同约定的质量,该单位有权依〈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至于该商品或服务违反国家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总结:对于单位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出现的问题,应当区别对待,仅属违反约定的,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侵权及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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