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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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本章重难点;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地球结构; 空气空间从横向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各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土之外的空气空间,也称公空。;;1783年12月1日首次氢气球载人飞行;通过不断研究与改进,查理和马里─诺埃尔?罗伯特乘坐改进后的氢气球从巴黎起飞,实现了氢气球首次载人飞行。 氢气球的发明,使得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就一直备受关注,只是民用航空法的基本问题。;1919年《巴黎公约》签订之前,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主要由以下五种理论: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 (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 (3)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4)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 (5)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争论的焦点:;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 “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 ; 1、1952年4月29日,法国航空公司从法兰克福飞西柏林的航班,从空中走廊偏航,被苏联战斗机击伤。 2、1954年香港国泰航空公司飞经我海南岛附近上空时,被我防空部队误判击落。 3、1955年7月27日,以色列艾尔奥尔航空公司从伦敦经巴黎、伊斯坦布尔飞以色列的国际航班,飞经希腊与保加利亚边界地区时,偏航进入保境,被保方战斗机击落。 4、1973年2月21日,利比亚727客机从特利比里飞开罗,迷航误入西奈半岛以方占领区内,被以色列战机击落。 5、1983年9月1日苏联在海参崴上空击落南韩KE007号航班,机上269名各国旅客丧生。;;;;在国际法上,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之为领陆;疆界之内的水域称之为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为一个国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所以,它不仅包括平面边界,还包括垂直边界。;;专属经济区;领空的平面边界;领空的垂直边界;;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 9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 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 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是当时国际上非常轰动的一件事,在前苏联国内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如国防部长、防空总司令均因此被解职。 从国际航空法的角度看: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任何民用航空器只能根据有关国家的航空协定或其他规定,经指定的航线飞入或降落于一国的领土,否则就是对一国领空主权的侵犯。 因此,前苏联根据其国内有关法律对鲁斯特驾机降落红场事件进行审判和处罚是完全合乎国际法和航空法的。;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航空自由:;;领空飞越权:;技术经停权:;目的地下客权:;目的地上客权:;至第三国运输权:;北京;A;航空管理体制; 同时,为了照顾美国等一些国家对于“航空自由”的需求,芝加哥会议另外修订了两个文件,规定国家与国家之间可以签订自由协定。;第四节 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 法律上规定的“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是否意味着,一国对于未经许可就进入、飞经或使用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有着单方面任意处理的最高权?或者说,这种权利是否绝对而不受任何限制? ;;1)航空刑法上——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对领空主权的限制。 2)国家不能滥用领空主权——应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3)国家航空器豁免权对领空主权的制约。 4)航空器“过境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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