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管理培训教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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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 物。 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既可以是消费资料, 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2、 行为。 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 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3、 精神财富。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 著作、专利、发明等。 ;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 权利义务。 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 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 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 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 主体和客体外, 还必须具务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还必须具有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 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 关系。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 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 系。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 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包括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 更。包括: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 或改变。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 富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中的权 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 ;五、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 水行政法律关系 ;水行政法律关系由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 内容三大要紊构成 ;水行政法律关系由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 内容三大要紊构成 ;2.水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2.水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3.水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1)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 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 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 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 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证论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 费征收制度;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 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甩水工作; 指导全国水文工作。 ;水利部主要职责;(6)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 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 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 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水利队伍建设。 (7)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 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8)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 监督、指导全国防汛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 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水利部主要职责; 第三节 水行政管理 ;行政的特点;行政的特点;2.水行政管理的概念;2.水行政管理的概念; 二、水管理、水行政管理与水政 ; 二、水管理、水行政管理与水政 ; 广义的水管理是个具有多层次多级别多元化结构的复杂 系统,它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若干个子系统。 接管理对象的不同, 可分为水资源管理、水政管理、水域管理、水工程管理、 水土保持管理,农村水利管理、防汛抗旱管理等。 接管理范围的不同, 可分为行业管理、流域管理,区域管理等。 ;按管理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权属管理、监 督管理、经营管理、技术管理等; 接管理手段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管理、经 济管理、法制管理、纪律管理等。 总之,水管理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 的概念。; 2.水政 水政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水政就是水的行政管理,也就是水 行政管理的同义词,或者是简称,前面所 述的水行政管理的定义,就是广义水政的 定义。 ; 2.水政 狭义的水政概念,它寓于水行政之中。其界限难以明确界 定。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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