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原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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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原则;3;;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 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如:购车后上车损险、运费保险) ;;;;七、保险利益的转移 概念:由于保险人死亡而开始继承法律关系,或者由于保险标的物发生所有权转移,或者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破产而发生保险标的物作为待分配财产等情形,而导致的保险利益归属主体发生的变化。 形式 死亡与继承 保险标的转让 (案例4-7) 破产 ;八、保险利益原则在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运用;案例4-1 2003年乌鲁木齐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车辆保险 招标 2003年9月,乌鲁木齐市采购中心组织举办“2003年乌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车辆保险 招标会”,中国人寿保险乌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乌市分公司等 三家保险公司,经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顺利中标。 2002年度乌鲁木齐市各家保险公司共承担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保险车辆1850辆,保险金额达700万元。 2003年乌市车辆保险招标各中标保险公司承诺的优惠率达到了49.1%,超过去年30%的优惠率。 2003年应承保车辆将达到2200辆,保险金额900万元,节约资金预计在370万元左右。 ;案例4-2 南京公务用车保险招标 南京公务用车达3000多辆,其保险费用曾高达2000多万元。后来,南京市政府采取公务用车保险 公开招标。在招标会上,各保险公司在服务承诺上你追我赶,竞相做出各种诱人的优惠承诺: 你的汽车在行驶途中没油了,保险公司派车给加油; 你的汽车坏了,保险公司可临时给你一辆替用车; 你的车脏了,可以免费洗车; 你的车没空年检,保险公司帮你办; 你的车出险了,七天内限时赔清…… 通过公开招标,把过去协议多属暗箱操作的8%的手续费、10%的无赔偿返还款全部公开化, 3000多辆车的保险费从2000多万元降到1500万元,仅此一项省下了500多万元,而同时,保险公 司的服务项目却增加了许多。 ;案例4-3 合资购车,单个购险 【案情介绍】 孙某与朋友王某于2001年5月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大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二人约定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 赵某(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得知孙某购车跑运输后,多次上门推销车辆保险,并表示可以先帮孙某垫付第一年的保险费。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碍于情面,表示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费先由赵某垫付。随后赵某为孙某填写了投保单并垫付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也向孙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孙某被列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001年10月,孙某驾驶的卡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也当场死亡。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从赵某处了解到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的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回复,保单记载孙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进行赔付。而王某并非 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应 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赔偿孙某应得份额部分价值。 王某与孙某的家人不能接受此答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思考题: 保险公司是全额赔付,还是部分赔付? 王某作为卡车财产的共有人,是否有保险金请求权? 王某作为卡车财产共有人,他如何实现自己对受损财产的补偿?补偿额度是多少? 赵某垫付的保险费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问题: 财产共有人王某未有保单中被列明为被保险人,可否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 2. 共有人对共人财产的保险利益如何认定? 3. 共有财产受损,共有人如何分配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中国 【结论】1、未载明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本案中,王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被保险人,所以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王某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法院驳回其起诉。 注明:国外保险法中有“额外保险人”之说! ;【结论】2、孙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孙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 3、孙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占为已有,应与共有人王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 4、赵某为孙某垫付的保险费,也有权要求孙某 的家人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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