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规与档案职业道德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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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档案法规与档案职业道德●解释档案法律概念的涵义,明确档案法律的本质和特点。●说明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关系。●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主要内容、属性特征、作用、实施及修改。●说明档案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概念、特点及类型。●介绍档案职业道德的层次结构、特点、内容。第一节 档案工作法律概述 一、档案工作法律概念 档案工作法律,简称“档案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档案事业规定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法律行为规范。 二、档案法律的本质和特点1、直接性2、具体性3、综合性三、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关系 档案法律与档案行政法规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档案法律是国家与人民意志在档案工作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国家的宪法及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性的规范文件的总称。 第二节 《档案法》的制定与主要内容一、《档案法》的制定与修改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据此,任何法律都必须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或认可。 (一)制定《档案法》的社会思想基础 制定《档案法》的宗旨是保障国家和民族的档案历史文化财富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也是我国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 (二)制定《档案法》的社会实践基础 立法活动除了应具备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外,还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基础。 (三)制定《档案法》的组织保证 良好的社会思想基础与丰厚的社会实践基础,为档案立法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可能性,但要将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还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档案法》的修订 一部法律的建设和实施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建设中的第一部法律,1988年实施后,对促进我国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档案法》的主要内容 修正后的《档案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一条。其中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第三节 《档案法》的属性特征、作用、施行及修改一、《档案法》的属性特征(一)《档案法》具有所有国家立法的共同特征——社会性 《档案法》不只是针对国家机关和档案部门的立法,而且是针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立法。 (二)《档案法》具有一定的纲领性和创建性 1996年修改后的《档案法》所做出的有关规定简明扼要、内容翔实,且富有创建性。 (三)《档案法》的民主性 该法律是在科学地总结档案工作历史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创制出来的,也是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创制出来的。 (四)《档案法》的强制性 《档案法》是需要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行为规范,是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施行的。 二、《档案法》的作用 档案法律的作用是一个关系范畴,它体现着《档案法》与其调整、规范的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档案法》的施行 《档案法》的施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采取一定的方式。(一)《档案法》的施行原则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贯彻执行《档案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二)《档案法》的施行方式1、档案法律的遵守2、档案法律的适用四、档案法律的完善与修改 任何法律就其内容和形式而言,都必须根据实践的检验结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档案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也要根据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的修改和补充。 (一)《档案法》的修改原则1、慎改原则2、原则性与操作性统一的原则3、系统性原则(二)《档案法》的修改内容第四节 档案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 严格地讲,档案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档案行政的规范性文件。档案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与档案事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一、档案行政法规的概念、种类和属性特征(一)概念 档案行政法规仅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各种档案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通过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国家档案行政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二)种类 档案行政法规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对档案行政事务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的文件。二是对某一方面的档案行政工作做出部分规定的文件。三是对某一项档案行政工作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文件。(三)属性1、档案行政法规的一般属性2、档案行政法规的特殊性二、档案行政法规的修改 档案行政法规的修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一旦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生变更,原来依据其制定的行政法规就必须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便于对档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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