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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院主管;08年:2003-2008年民事案件数量为2214万件,在上一个五年中数量是2362万件,数量下降6%; ;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167.2万件,与上年基本持平。;32个高级人民法院(含1个解放军军事法院),409个中级人民法院,3117个基层人民法院。;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范围和标准;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种类;(二)裁判范围认定的标准;三、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 在许多国家,只要属于法律关系上的争议,法院就有权裁判。;2.受审判机构审判政策的影响 ;■ 基于上述原因,某些争议即使是法律关系上的争议,在审判实务中也未必会实际作为裁判权的对象。审判实务中裁判权的范围经常变化。;四、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区分方法;2.从法律关系的公私法性质来加以判断,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并成为争议的对立当事人的,此种关系就是私法关系,属于民事争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依公权力支配他方,命令或禁止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即属于公法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公法争议; ;3.当主体之间存在不同性质的争议时,即所谓“复合型争议”时,需要正确识别哪一种争议是另一种争议发生的前提,如果作为前提的第一层次的争议不解决,次层次的争议也就不可能得以解决。 ; 法院在立案时如果发现这种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首先通过行政争议解决的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立案后发现的,也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款的规定,中止本案民事诉讼的审理,待作为前提的行政争议裁决以后再恢复民事诉讼的审理。;四、法院主管民事案件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 给每一个器官一项职能,每一个器官都有自己的职能,这就是一切组织所遵循的法则。 ;例如,在解释关于国家征用农民耕地所发生的补偿费的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争议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是: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主体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依法不予受理,应当由??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于国家征用农民土地所涉及的安置补助费发生的争议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该《批复》指出“安置补助费发生的争议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则应具体分析,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因此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于不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应直接支付有关人员,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 民事争议数量不断增多、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因此有人主张:应当进一步做好民事纠纷解决的分流工作。措施包括:;(2)扩大强制分流的范围; 陈丁祥于2005年7月24日从原上海书城购买一本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第10版《新华字典》。 陈称,经其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和深入论证,发现该本《新华字典》存在知识性、逻辑性、体例性等编校差错数千处,差错率达0.797%,属于质量严重不合格。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差错;上海书城停止销售、商务印书馆停止出版发行第10版《新华字典》,并分别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等。;案 例;原告丛氏兄弟分别居住于海安县城某幢楼201室、301室,并已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其所有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本案被告程某则为该幢楼房101室(一楼)的房主,一楼均为店面房。丛氏兄弟与程某之间形成了楼上楼下的相邻关系。程某在装修、使用101室过程中,丛氏兄弟与其多次发生争执,并数次闹上法庭。丛氏兄弟对法院已作出的判决不能接受,即诉请法院对商品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原告丛氏兄弟诉称,被告程某购买的101室与我们所居房屋系楼上楼下的相邻关系,因其人为损坏房屋基础,影响楼房的牢固程度,现请求法院确认我们对被告程某所拥有的101室房屋占用的土地和房屋基础享有共有权。 ;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诉涉及居民住宅楼区分所有权问题。根据不动产的使用功能,将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区分所有权及各区分所有权人应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由相关的行政部门确认,而原告丛氏兄弟已向行政部门领取了相关的权利证书,其应享有的权利均记载在登记簿上,故其权利已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确认。作为区分所有权人在建筑物中单独所有权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的权利,应为全体居住人共有,事实上亦已客观存在,并为被告程某认可。原告丛氏兄弟所诉请求实质上属于建筑物基础所有权范围,该权利是一种抽象权利,不可能明确到建筑物之中的某一具体部位。 ;由于我国尚无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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