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店非医师行医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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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级卫生监督员执法能力培训班某药店非医师行医案案 例 评 析 某药店非医师行医案【案情简介】 2007年7月,某市某区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发现,该区某乡镇康贝大药房一连锁店有一工作人员李某在开展诊疗活动。经调查,该连锁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李某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某区卫生监督机构认为该药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该连锁店给予了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连锁店停止一切诊疗活动。 2008年大年初三晚上,该康贝大药房连锁店工作人员李某又给一名醉酒人员输液。因呕吐物阻塞呼吸道,醉酒人员窒息死亡。该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考虑到该案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该区卫生局将案件移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又移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区人民检察院拟对案件进行公诉的过程中,认为认为该执法机构对康贝大药房连锁店的行政处罚没有达到阻止该药店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目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应罚3000元以上,而实际只罚了1000元,应属适用法律不当)案例评析一、针对无证行医,应当依法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行医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 这种处罚形式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经济生活、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行政违法行为的非常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也是一种带有紧急强制措施性质的处罚手段。停产停业特点:1、停产停业是一种行为资格的处罚;2、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行使权利的暂时剥夺;3、停产停业目的是为了改进工作,纠正错误: 不作为义务:不得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 经营活动; 作为义务:停产业期间进行整顿纠正违法 改进工作有 证停产停业取 缔无 证许可资质责令停止责令停止未取得已取得 二者区别责令停止性质权利程序载体具备许可资质行政处罚剥夺听证,符合法定期限处罚决定书不具备许可资质行政命令恢复及时处置决定意见公告《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取 缔取缔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非法生产经营)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的(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强制性措施。 取缔是什么? 什么时候干取缔? 取缔干什么?一、认为“取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直接依据《行政强制法》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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