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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2008 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
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
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
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
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
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
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
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
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
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
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校园工
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
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
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
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
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
(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
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
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
审批。
(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
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地;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
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
(二)、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或棚。
(三)、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
四、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必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用房建筑面积指标,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
基本参数;实验室、图书馆二项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
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留
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见附录一)、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
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见附录二)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
相关人员数为基本参数;
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 1 设定的办学规
模(自然规模)分别制定。
表 1 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5000 3000 2000
一般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10000 5000 5000
20000 8000 8000
注: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
法、外语等院校。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 2 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
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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