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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房 地 产 合 作 开 发 模 式 的 研 究
一、合作类型
(一)联建运作
A 企业出地、 B 企业出资金,双方合作开发
这是通常运用比较普遍的联建合作模式。 该方案需要注意的细节
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
证件许可。另外 B 企业投入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并享有最终一定成
果。同时, A 、B 双方还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
依法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分成比例变更登记
到 B 的名下。
项目开发完成后, A 企业按照所获得房屋的公允价值计算转
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B 企业按
照分出的房屋公允价值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和企业所得税并确定土地入账价值。
该方案合作双方都要视同销售, 看似没有享受税收优惠, 但
以 A 企业为开发主体转变为以 A 、B 双方合作名义上的开发主体, 符
合开发资质要求,项目经营核算以 B 企业为主,项目涉及的税金也
以 B 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避免了以 A 企业名义开发带来的一系列
问题。
(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假如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 A 企业不需要自用开发产品, 哪
么除联建方式外, A 企业可以考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 B 房地产开
发企业,完全以 B 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销售,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
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 B 企业为主体计算
缴纳。整个开发过程能够名正言顺。
这种方式下 A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
增值税、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B 企业应当缴纳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
(三)以土地使用权投资
A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 B 房地产企业的投资, 项目开发
以 B 企业名义立项。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仍然以 B 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对于 A 企业的影响如下: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 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
资入股, 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
收营业税。 ”A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 B 房地产企业的投资, 不用
缴纳营业税。
2. 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
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1995]48 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
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
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 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 联营的企业
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 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
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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