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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耗材确认合同
甲方:AA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赣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文件(招标编号:HCZB-JXGZ-04) 》等文件精神,乙方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在系统采购平台(http://*****************:8007)提供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信息及其服务承诺,通过系统采购平台采购以下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并提供伴随服务,根据招标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委托授权,现由AA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表医疗卫生机构与乙方签订《中标耗材确认合同》,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保耗材采购的顺利进行。
第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所有耗材采购计划,均通过五洲公司医用耗材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向乙方发送的订货通知乙方都应确认,并据此供货,确认后的订货通知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均承认五洲公司医用耗材商务平台中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均不得进行网下交易。
乙方对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五洲公司医用耗材商务平台发出的订货通知,自医疗卫生机构发出订货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必须确认。
第二条 乙方向医疗卫生机构供应附件中的耗材。?
第三条 耗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耗材标准。交货时耗材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耗材总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乙方应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耗材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限等方面的权利要求。
第四条 耗材包装
耗材应使用原厂包装物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耗材均应提供适当额外包装,以防止耗材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能够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变质、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耗材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不得另行收费。
第五条 数量
(1) 对于中标品种,招标人在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具体耗材购销合同时要明确采购数量。
(2)在本次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周期内,如果合同采购数量未能完成剩余数量将顺延至下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完成合同采购量。
第六条 供货期限
乙方应自确认医疗卫生机构订货通知之时起三个工作日内必须供货,如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对投标品种的配送时间做出承诺的,按该承诺时间执行。
发生紧急情况急需用药的,乙方按医疗卫生机构要求供货,若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供货,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另行采购,但应当于三日内向赣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书面报告。
本条所指的紧急情况是指乙方应当在8小时内向医疗卫生机构供应中标采购耗材的情况。
第七条 付款
(1)本合同对中标人付款的是作为招标人的医疗卫生机构。自招标人收到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耗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
(2)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配送的耗材后,三个月内付清货款。
(3)招标人按照中标耗材成交确认合同规定的方式,同中标人结算货款。
(4)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出付款要求,并提交对已交易耗材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第八条 价格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耗材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该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在采购期内,除出现政策性价格变动(不含原料价格变动)外,耗材的中标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中标人在采购周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生政策性价格调整的耗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中标人应承担已配送耗材因政策性降价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配送
中标耗材的配送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必须具有满足所有招标人临床用药需求的配送能力。不论医疗卫生机构耗材经营采购规模大小如何,所有中标人均应保证配送;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耗材的配送不应超过8小时,一般耗材的配送不应超过48小时。
第十条 伴随服务
(1)中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耗材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耗材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耗材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耗材及时更换;
4)采购的中标耗材在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应予以退换保证;
5)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耗材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6)其他中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2)如果中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及检验
(1)按合同交付的耗材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耗材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化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2) 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耗材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中标人。如果中标人同意进行耗材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耗材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耗材质量检验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检验在中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3) 招标人在接收耗材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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