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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职业安全健康与职业病防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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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职业安全健康与职业病防治;第一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1.劳动部监管 . 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安全和卫生设备。由劳动部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新中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2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在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司,负责全国的劳动保护工作。 1970年6月,劳动部与国家技委合并后,改为劳动保护组。 1975年9月,国家劳动总局成立。 1979年6月,劳动保护组改为劳动保护司。 ; 1982年5月至1987年,改为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 1988年,根据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劳动人事部,组建劳动部。新组建的劳动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 ;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1998年6月17日,政府机构按“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率”的原则进行大幅度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1998年,卫生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设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1998年以前,根据劳动部的主要职责,劳动部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是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该局下没职业卫生监察处,其主要职责是: ①监督检查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情况,调查研究和掌握企业职业卫生状况,并提出对策; ②综合管理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老企业改造中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 ③管理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经费、行业试点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综合评价; ④统计分析职业病的情况并提出对策; ⑤管理乡镇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 ⑥处理女工、未成年工保护、工时休假、保健食品、提前退休和职业卫生的专业培训、考核发证等日常工作。 ; 1998年以后的监管职责为研究拟定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性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工作,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 2.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监管 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003年10月23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进行了调整。2005年1月份,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 卫生部门职责是: ①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②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③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 ; 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⑤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⑥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是: ①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②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③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部门违法、违规行为; ⑤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二、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机构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职责为: ①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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