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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工时休假管理法律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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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单元 工时休假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节 工作时间管理 一、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定义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2、特殊工时制 (1)综合工时制 含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需要国家审批。 适用对象: 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不定时工时制 含义: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需要国家审批。 适用对象: a、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b、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缩短工时制 含义:缩短工时制,也称为缩短工作制。 缩短工时制 的适用对象  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就现阶段而言,具体包括:  a、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  b、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1小时。  c、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  d、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4)弹性工时制 弹性工时制是指在标准工时制的基础上,每周工作的总时间不变,每天的工作时间可以调节的工时制。 (5)计件工时制 计件工时制也称为计件工作制,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不定时工作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二、加班加点的规定 1、加班加点的概念 加班加点是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延长工作时间。 2、加班加点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我国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主要作出如下限制: (1)人员范围限制。我国有关法禁止安排未成年人、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点。(2)加班加点的有偿性。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计算: 在标准工时制度下制度工作日和计薪日的认定,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点的工资=小时工资*1.5*加点时间 双休日加班工资=日工资*2*加班天数 节假日加班工资=日工资*3*假日加班天数 注意:节假日是带薪休假,因此节假日综合工资=节假日日常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所得总工资为3+1模式,大于300%工资。  (3)条件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时应以生产经营需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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