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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Economic Law 主讲人:林东川第五章合 同 法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2、特征(1)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3)内容和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概念: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对合同具体制度的抽象和概括并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益原则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分类 ㈠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确定名称和具体规范㈡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㈢根据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㈣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㈤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所要求㈥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从合同 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释1】一般的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解释2】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情形的无效。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1)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解释2】要约与承诺均为“到达生效”。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例题1·单选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007年4月30日B.2007年5月3日C.2007年5月8日D.2007年5月9日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答案】B【解析】(1)承诺于5月3日到达对方时生效;(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例题2·单选题】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企业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5月1日 B.5月8日C.5月9日 D.5月10日【答案】B【解析】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管其总经理是否知悉。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2)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解释】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3)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④受要约人已经承诺。【解释】第3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4)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3.承诺期限(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例题·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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