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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五 关税会计1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关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理解进出口关税的完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掌握关税的会计处理;熟悉关税的申报缴纳等业务。 。2 教学内容:关税概述;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关税的会计核算3 教学重点:关税的概念和分类、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及减免政策。。4 教学难点:应纳税额的计算。5、教学方法:理论讲授法6、教学学时:学时7、课堂小结:本章内容介绍关税的基本知识,关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即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包括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及审定。介绍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在介绍关税基本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分别计算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应纳关税。介绍关税的会计处理,分别就工业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关税会计核算进行说明。8、作业布置:课后习题第一节 关税的基本法规规定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 关税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一国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具体情况纳税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持有人、收件人等)货物关税征收的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物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的进出口商品二、关税的税率及其运用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是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方法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的、对进出口的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一)、进口关税税率进口关税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特别关税: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特别关税1.报复性关税,任何国家或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对产于该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2.反倾销关税与反补贴关税,为保护我国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进口产品经过初裁确定倾销或补助行为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3.保障性关税,当某种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 (二) 出口关税税率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出口货物税率没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之分。目前我国对绝大部分出口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只对少数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三)、优惠政策的运用 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条例》明确规定的进口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法定减免 也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特定减免 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 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临时减免法定减免1.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样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5.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下列货物,可暂免征收关税 6.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商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 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9. 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审查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拒力遭受损毁或者损失的;(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10.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亦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颁布法规、规章特别规定的减免。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并进行减免税统计。这主要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用品;边境贸易加工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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