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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失业保险 就业是民生之本1998--2000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2006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2007年争取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2008年争取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 2%。第一节失业保险的基本范畴一、失业和失业保险(一)失业 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不能就业的状况。主要包括新进入劳动年龄的劳动者不能就业和在职劳动者失去就业机会的状况。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 ×100%1、摩擦性失业;2、结构性失业;3、周期性失业。(二)失 业 保 险 按国际惯例,失业保险为非自愿失去工作者提供一定时期内的生活及再就业保障。二、失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一)法国最早于1905年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被覆盖者自愿参加。1911年,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开创了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先河。(二)到1997年全世界有68个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世界上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国家 到1997年初,世界上已有6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其中有: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捷克、克罗地亚、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白俄罗斯、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阿塞拜疆、孟加拉、巴巴多斯、巴西、加拿大、智利、塞浦路斯、厄瓜多尔、埃及、格鲁吉亚、香港特别行政区、伊朗、以色列、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立陶宛、卢森堡、摩尔多瓦、马耳他、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瑞典、土库曼斯坦、突尼斯、瑞士、乌克兰、英国、委内瑞拉、南斯拉夫、美国、乌兹别克斯坦、乌拉圭等。三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一)基本模式1、失业保险+失业救济2、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3、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二)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1、失业前的劳动就业时间2、劳动意愿3、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规定(三)投 保 人一般雇主、雇员、政府三方负担失业保险费,也有一些国家由雇主和雇员或政府和雇主双方负担,有的则由雇主或政府一方负担。雇主负担的比例,如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分别为工资总额的5.4%、4.43%和4.34%,日本为0.9%,德国为2.15%,个人负担的比例,按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规定,不能超过全部费用的一半。政府的负担主要体现为负担行政管理费用,承担弥补雇主保险基金的赤字。(四)待 遇 标 准1、按近期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如加拿大是60%,美国是50%;2、按本人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德国是53%;3、按本人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加定额给付。如法国是40%加定额46.32法郎/月;4、按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如波兰是最低工资的95%。(五)其 他 规 定1、等待期: 目前,世界各国在支付失业补助金之前,通常有几天的等待期。2、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 大多在90天至1年之间。给付期的长短取决于:(1)缴费期。(2)失业者年龄。(六)再 就 业 培 训1、失业保险与再就业2、鼓励再就业的措施3、组织再就业培训是政府的重要工作目前政策措施提供再就业补贴提供培训补贴提供创业贷款(提供担保)对不裁员企业给予奖励法 国3月 两次 能力 工资95% 距离范围6月 必须接受 80% 30公里(1)1年 必须接受 57.5% 如果两次拒绝就业,失业者将被除名两个月,暂时停发失业补助金。 第二节我国失业保险的建立与现状一、失业保险建立的背景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妥善安置劳动人口就业,经过6年的不断努力,到1956年基本消灭了失业现象。低工资、高就业格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提高生产效率的必然选择。二、失业保险建立和发展(一)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始建于1986年,其目的是通过建立失业专项基金,使国有企业暂时失去工作的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就业创造条件。86年7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并实施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二)《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3年5月国家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颁发了《待业保险规定》。保险范围:1、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2、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企业的职工;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5、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6、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保险待遇和就业培训保险待遇: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按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失业者享受平等的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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