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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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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 建筑工程承发包概念;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是指经济活动中,作为交易一方的建设单位,将需要完成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交给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其中,建设单位是以建筑工程所有者的身份委托他人完成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并支付报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发包人,又称甲方。 以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者身份向建设单位承包,完成发包人交给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并有权获得报酬的企业是承包人,又称乙方。;建筑产品交易行为; 2 建筑工程发包; 法律原文 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 法律原文 建筑法 第十八条 第二款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 法律原文 建筑法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法律原文 建筑法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法律原文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与禁止肢解发包)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法律原文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 建筑工程承包;2)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 法律原文 第二十七条 (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 合 承 包; 《民法通则》第87条有明确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依此规定发包方可要求参加联合承包的任何一方履行承包合同的全部义务,联合承包的各方不得拒绝。这对于维护联合承包形式中发包方的正当权益,避免联合承包各方相互推诱责任,加强各方的配合协作,是很有必要的。;法律原文 第二十九条 (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分包责任关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分包的概念;(2)分包应遵守的规定;(3)总分包的连带责任;(4)关于分包的禁止性规定;法律原文 第十七条 第二款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法律原文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建筑工程转包;转包与分包的区别; 1.甲公司2003年5月取得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2006年8月取得二级资质。2006年6月获得了一项2200m2的网架钢结构制作与安装业务,2007年 10月竣工验收合格。由于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只能承揽1200m2及以下的网架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故业主认为甲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拒付工程款。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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