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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少数民族习惯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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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少数民族习惯法律制度教学目的 通过对我国民族风俗习惯基本情况、中外对习惯法的认识及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特点和作用的分析与讲解,使学生了解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及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离不开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与借鉴。教学重点 我国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法律制度的内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与特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意义和现实表现;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我国制定法的互动。课时数4学时本章内容一、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二、少数民族习惯法一、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一)民族风俗习惯的概念(二)民族风俗习惯的产生和发展1、民族风俗习惯的形成与各民族居住地区的自然有着密切联系2、民族风俗习惯形成最终受各民族生产方式的制约3、民族风俗习惯的形成与各民族的社会历史发展有关4、有的民族风俗习惯的形成,还与宗教有关,有的甚至直接来源于宗教5、有的风俗习惯与迷信有关6、有的风俗习惯表现民族的文化艺术(三)民族风俗习惯的特点 1、民族性 2、地域性 3、约束性 4、承继性 5、敏感性 6、变异性。(四)我国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和法律规定 1、我国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政策 国家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就是要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原则出发,尊重各民族的生活方式,不能因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就歧视或侮辱他们;一个民族某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由该民族的干部群众去决定,别的民族或个人不能强制或干涉;任何民族不能以本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或要求别的民族,也不能以个人好恶去对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与风俗习惯有关的事情。2、我国有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规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当中有大量保护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规定。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概念及其构成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干涉、破坏的形式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利用权势、运用行政措施等。从内容上看,主要表现为强迫少数民族公民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干涉或破坏少数民族根据自己的风俗习惯所进行的正当行动。例如,强制回族群众食用猪肉,禁止少数民族过自己的节日等等。这里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信仰自由,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所谓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服饰、饮食、婚嫁、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惯做法。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则侵犯了少数民族公民所享有的上述权利,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与民族自尊心,破坏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原则,理当予以禁止。 第一,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客观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如果以宣传教育的方法,促使少数民族自愿放弃、改革自己的落后风俗习惯,则不构成本罪。 第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干涉是没有合法根据的。 第三,所侵犯的必须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即汉族以外的民族的风俗习惯;这种风俗习惯必须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群众基础的风俗习惯,因此,侵犯汉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及干涉少数民族的个别人并非基于风俗习惯所进行的活动,就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政治影响坏等等。如因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了民族纠纷、发生械斗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以犯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政治水平不高、或者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缺乏了解,导致对具体问题处理失当,引起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不满的,一般不能以本罪论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进行批评教育。 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作为国家方针政策执行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触犯刑法的,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以其他犯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少数民族保持与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消法第八条规定: “在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应互相尊重人格不受侵犯 ,同时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充分尊重民族感情、民族意识、民族尊严。”兵役法规定: 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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