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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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GE 60 — 2021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监督机构,财务管理科、农村工作科、资产管理科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能部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联社理事会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职能的村务(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联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 第三条对于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原则追究责任: 1、依法依规、违规必究。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既定的工作程序,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科学认定责任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作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3、权责统一、区分责任。注重区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4、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教育、监督、规范、惩处并重,严格追究责任,加强源头治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完善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建立健全、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 2、瞒报、谎报农村集体“三资”,未按要求将农村集体“三资”台账及相关经济合同、财务收支等情况录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的; 3、违规发包、租赁、抵押、出让、转让、质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不按规定进入相应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农村集体利益的; 4、违规以农村集体名义进行筹资、对外投资、债权减免、对外捐赠、对外借款,或者擅自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进行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经营的; 5、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挥霍集体“三资”的; 6、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发包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7、不按规定进行村(社区)收益分配,村(社区)干部报酬(补贴)、管理费、接待费、会议费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或违规发放福利、用农村集体资金支付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 8、不接受上级审计和监管工作,对监管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不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9、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账册、经济合同等财务会计资料的; 10、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与监督对象串通,故意不履行职责的; 2、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发现“三资”管理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3、超越监督职权,直接干预、插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权的; 4、未同上级管理部门反映,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5、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财政管理科、农村工作科、资产管理科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 2、未及时书面记录、反馈原始凭证的审核情况,发现“三资”管理异常情况,未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的; 3、未按规定对村(社区)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未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划拨情况,擅盖财务专用章的; 5、未按规定管理农村集体“三资”原始票据、凭证等,或因管理失职造成档案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6、发现村(社区)多头开户或出纳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 7、发现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或有其他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未向主管领导汇报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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