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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相关制度讲解;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管理
—总则;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管理 —日常管理(管理内容);固定资产管理 —日常管理(职责分工);固定资产管理 —日常管理(管理要求);固定资产管理 —日常管理(出租、出借、投资、担保);固定资产管理 —日常管理(产权登记);固定资产管理 —日常管理(资产变动);固定资产管理 —日常管理(资产处置);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处置形式;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资产范围;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审批权限;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审批程序;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文件、证件及资料(无偿调出、置换 )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文件、证件及资料(出售);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文件、证件及资料(报废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文件、证件及资料(报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文件、证件及资料(货币性资产损失);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文件、证件及资料(其他材料);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下发通知的目的和依据;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各方的职责;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各方的职责;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各方的职责;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进场交易的资产范围;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资金的管理;(二)纳入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自纳入改革之日起,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尚未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暂时通过北交所开立的独立结算账户统一结算,以保证产权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北交所要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将处置收入按时上缴国库或返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中:财政集中处置收入上缴国库;单位自行处置收入返还各单位,由各单位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北交所按月将资产处置情况及处置收入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规定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举办经济实体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
事业单位不得为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进行担保。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应采用招标等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出租、出借要求提供的资料:
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及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5.产权登记证;
6.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7.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对外投资、担保要求提交的资料:
1.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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