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我国电子合同的现状及立法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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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我国电子合同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的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的定义: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依据结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公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肯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电子合同立法的特点: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 电子合同立法的现状:我国对电子商务法律的讨论起步较晚。200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加紧中国电子商务法制定〞的议案,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在1999年3月我国公布的新《合同法》法中虽然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还只是粗线条的,实际操作起来比拟困难。所以在电子合同领域,目前仍旧存在很多问题。 与这些立法相比,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论从内容上或从法律效力等级上都不行不谓为一大进步。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1、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到达的时间和系统的法律规定。“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十六条其次款〕2、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法律规定。“承 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其次款的规定〞〔合同法其次十六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其次十五条〕〞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三条〕3、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的法律规定。〞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商定的,按其商定。“〔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其次款〕 综合别国的立法阅历借鉴思路以及建议: 结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EDI规章讨论与进展的根底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示范法采纳了开放性的立法形式,为国际电子商务法供应了一个框架。在示范法制定之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加强合作,制订各种法律标准,形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进展期。近年来,国际商会也在抓紧制订有关电子商务的交易规章,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进展。国际商会已于1997年11月通过了《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那么》〔General Usage for International Digitally Ensured Commerce,GUIDEC〕,该通那么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那么,为电子商务供应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贸易术语。 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在全球全部的电子交易额中,目前大约有50%以上都发生在美国。[8]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始于州立法,犹他州于1995年公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球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但是,为了建立一个标准电子交易、具有全都性和可预见性的国家法律体系,美国的联邦级电子商务立法也很活泼,其中重要的两部是1999年7月通过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2000年10月生效的《国际与跨州商务电子签章法》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动议〞,就进展电子商务的问题说明了欧盟的观点。该文件强调了在欧盟范围内建立 一个适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与管制框架,管制应当深化到商业活动的每一环节之中,任何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问题都应当予以重视。同时欧盟应当主动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的政府加强对话,确保形成一个全球全都的法律环境,共同打击网络国际犯罪。亚洲电子商务的进展主要集中于东亚诸国,目前已有韩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 电子商务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 它们在法律上要解决的问题有二:真实身份确实认和保证内容未被篡改。 确定“两个唯一〞:a)唯一掌握权:保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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