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的发展与诉讼法的制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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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的发展与诉讼法的制约 〔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的进展与诉讼法的制约 合同法的进展和诉讼法的制约 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合同法属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只有于有效的相应的程序法规章的协作,才能得到落实;实体法和程序法应当相互对应、彼此协作,才能实现法律标准的目的,增进法律制度的成长和进展。就我国合同法而言,由于缺乏诉讼法规章的协作,某些制度创新和制度进展已经受到制约,需要引起重视。以下仅以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为例,加以说明。 壹、债权人撤销权和诉讼法的制约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恳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特地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是合同法完善我国既有法律规定的典型表现之壹。 适用债权人撤销权,首先须明白其法律性质,因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挺直打算着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形成诉讼抑或给付诉讼)、诉的被告(债务人、受益人抑或转得人)、诉的效力(肯定的效力抑或相对的效力)以及判决正文的记载事项(是否于正文中记载对诈害行为的撤销)等。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说素有争辩,大致有四种学说:(1)形成权说,认为该权利为否认诈害行为效力的形成权;(2)恳求权说,认为该权利是挺直恳求返仍因诈害行为而脱逸的财产的债权恳求 权;(3)折衷说,认为该权利是撤销诈害行为、恳求归仍脱逸财产的权利;(4)责任说,认为该权利是壹种伴有“责任上的无效〞效果的形成权。前俩种学说目前已不太常见,我国大多数学者持折衷说,责任说是壹种新学说,最能合适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标准目的,值得特殊重视。 责任说是20世纪50年月出现的新学说,由德国学者保卢斯最先提倡,影响到了日本,代表学者为下森定教授。责任说指出,既有的学说认为,是财产从债务人名下转移到受益人处(财产流失的物权效果)有害债权人,故欲复原责任财产,须于物权上将取回的财产归到债务人名下。责任说对此提出批判,认为精确地说,是财产物权流失的反射效果使它不再构成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责任法上的效果)有害债权人,故欲复原责任财产,只要撤销这壹反射性效果,使之归于无效(责任上的无效)即可。撤销的效果是使撤销的相对人处于以其获得的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的状态,换言之,撤销的相对人只是被置于壹种物上保证人的地位(物的有限责任),因此对于债务人的地位且不产生任何影响;撤销权诉讼的被告,仅受益人或者转得人即可,且不必以债务人为被告。就债权人和撤销相对人之间的责任关系的详细实现而言,债权人可以恳求通过强迫执行来挺直实现(作为撤销的结果,债权人拥有了对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的强迫执行容忍恳求权),不必将脱逸财产实际归仍给债务人。使责任关系详细实现的手续,是依据和撤销诉讼壹起或者另行提起的“责任诉讼〞(作为壹种给付诉讼的强迫执行容忍诉讼)。 假设A(债权人)对B(债务人)享有70万元的债权,B除了壹套时价60万元的房产外,别无其他财产。假如B以4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卖和C(受益人),C随后又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和D(转得人),上述买卖均已办理了登记。后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房产时价上涨至70万元。根据责任说的立场,A可以受益人C为对象提起撤销诉讼,主见该房产仍旧构成B的责任财产,但由于房产已由C转卖和D,不行能再以现物的形式实现责任回复,因此作为替代,可以主见C作出70万元的价格赔偿。另外,A也可以对D提起撤销之诉(以及强迫执行容忍之诉),这时,作为撤销对象的法律行为是BC间的行为,作为撤销的结果,该房产于C处时便构成了B的责任财产,这壹地位由D 继承了下来,D相对地且不丢失对于房产的全部权,于其全部的前提下,对B的债务负物的有限责任。这样,A于对于B的70万元债权获得债务名义后,便可对D名义下的该房产恳求强迫执行,其债权便可以获得满足。于这时,对于B的其他债权人而言,也是有时机参和安排的。安排后如有剩余财产,自然仍归属于D。不过,由于D仅就该房产负物的有限责任,A的债权即使没有获得充分的满足,也不能再对D的其他壹般财产执行。 依责任说,无需实际取回财产,因此也就不需要借助于给付之诉,为了实现责任关系,只需要对受益人或转得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该诉讼性质上为强迫执行容忍诉讼,或称责任诉讼。就责任说而言,认为不需要以债务人为被告,可作为被告的是受益人或者转得人。根据该说,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对于既有法律关系和交易平安的影响最小,既可 满足债权人的需要,又能保障最小限度地影响交易平安,和其他学说相比,是最为抱负的制度设计。 不过,责任说虽然抱负,这壹抱负的实现需要程序法制度的协作,需要有“强迫执行容忍诉讼〞或者“责任诉讼〞这种诉讼制度。这种制度据说于德国是有的,于日本民事诉讼法上那么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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