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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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分析习题〔一〕 [答案] (1)局部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应由A公司担当。因为A公司同意D厂只发一种规格货物,应视为A、C之间的合同已变更。 (2)局部医用手套已过期的责任,应由A公司对B担当,其后向C公司索赔,再由C公司向D厂索赔。因为D厂对手套过期有过错。 (3)医用手套全部报废责任应由A公司担当,B公司验收时发觉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且局部医用手套过期,因此B公司有权回绝承受,货物风险责任应由A公司担当,承运人火车站可以以不行抗力为理由免于担当责任。 (4)不予支持。因为B公司怠于通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应视为货物质量在交付时合格,A公司不负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 此题设问不多,但每个问题暗藏玄机,都可拆开分作几个小问题加以考察。在五个民事主体关系中,其中A、B、C、D的关系均为供货关系,可用图简洁表示为: D→C→A→B〓(图中→表示供货) 在这个连环供货关系中,遵守合同的相对性规章是解答此题的第一关键点。此题的另一个关键点是正确把握A公司经理赵刚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手套的行为的法律意义。留意到以上两点,此题已解矣。 [法理详解] (1)在A、B、C、D四者的关系中,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向B发货,C向A发货,D 向C发货,因此A与D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A公司经理赵刚越过C公司,挺直向D 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的手套即可,对此C公司始终未持异议。那么,赵刚的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呢?我们认为,赵刚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思表示即是A公司的意思表示。赵刚此举意味着A公司变更了A、C之间的合同,而C公司明知此事而未持异议,说明A、C之间的合同已予变更。 当然,在A、B公司的合同关系中,B公司只能要求A公司担当局部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责任,而不得要求与其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担当违约责任,这是由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所打算。上面我们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分析A公司与C公司、D厂之间的关系,意在说明:A公司对B公司担当了违约责任后,不得向C公司,更不得向D厂要求担当违约责任。 (2)至于手套过期的责任,属于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亦应遵循合同相对性规章,先由A向B负责,此后由C向A负责,最终再由D厂向C负责。所谓合同相对性规章,简言之,就是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概无约束力。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根据一个合同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担当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依此规定,买受人基于合法理由回绝承受标的物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担当。本案之情形,应适用第148条之规定,由A公司担当标的物风险负担。 那么,A公司担当风险负担后,可否向火车站追偿呢?《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行 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依此,承运人可由不行抗力而免责。本案中洪水爆发应属不行抗力之范畴,火车站应予免责。 (4)《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商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商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商定。 当事人没有商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觉或者应当发觉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商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商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供的标的物不符合商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本案之情形,应适用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商定有检验期间,但买受人怠于通知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事实,而出卖人又不具备第3款所规定的情形,故该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出卖人A公司不应担当该批货物的违约责任。 分析习题〔二〕 [答案] (1)张兴可以在租赁期内出卖出租房屋。且张兴已将此事通知了李奋,房屋也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张兴转让房屋行为有效。 (2)李奋转租行为无效。必需征得房主王启同意。 (3)有权。因王买得房屋后,林与张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王连续有效,王享有出租人的一切权利。 (4)有效。该商定系当事人订立合同自由的表现,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 (5)150元的差价应归王启全部。因为李奋转租行为无效,150元的差价属不当得利,应归房主全部。 (6)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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