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热点问题解答系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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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热点问题解答系列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热点问题解答系列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劳力密集型合同,因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上述属性,在发生纠纷时经常呈现争议标的额宏大、牵涉面广且冗杂等特点,由此也导致该等纠纷需该领域的专业性人才进展处理,针对上述特点,特对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热点问题进展整理,以供参考。 01 索赔签证不完善及未准时索赔是否会导致无法索赔? 在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可能因建立单位缘由、施工单位缘由、不行抗力缘由、其他缘由等导致施工单位向建立单位索赔,或者建立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从而产生索赔纠纷,索赔纠纷是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纠纷类型。在此类纠纷中,争议的数额较大且较为冗杂,在司法理论中,被索赔一方多以未准时索赔及未遵循索赔程序抗辩,被索赔一方的这种抗辩能否成立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大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56号】中认为:“1、关于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商定,假如承包人依据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其应当在该索赔大事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局部索赔款额。对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窝工期间确实定局部造价为6 778 661.54元,经查明,是指既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状况详细统计表,也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状况统计表,这说明对于这局部损失,中铁公司已经根据索赔程序提出了索赔,且该索赔已经经过监理签字予以确认,故中铁公司的该索赔符合上述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的商定,一审法院判决瑞讯公司赔偿中铁公司此局部确定款项的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对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工期间人员、机械设备停窝工费用不确定局部的造价6 929 833.87元,经查明,该局部诉请款项是指:2004年12月份的统计表中,只有12月1日至6日的明细,没有其他天数的 明细;2004年1-6月和2005年1-3月,只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状况统计表,没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状况统计表。上述事实说明,该不确定局部停窝工损失款项虽然有每月的总统计表,但没有与此总统计表一一对应的每日索赔签证统计表,这同案涉工程针对确定局部停窝工损失的通常做法不符,一审法院未支持中铁公司针对该不确定局部停窝工损失的诉请,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上诉恳求瑞讯公司赔偿该局部损失,理据缺乏,应予驳回。2、关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经查,对此局部损失,中铁公司亦自认,其并未根据合同商定提出过索赔,因此,在中铁公司未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商定履行索赔程序的状况下,依据该条的进一步商定,中铁公司无权获得该局部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见由法院酌定瑞讯公司赔偿该停窝工损失4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根据,应予驳回。〞从上述裁判宗旨可以知道,在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时间及方式进展明确商定的状况下,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据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商定进展裁判,同时,对于履行的索赔程序是否符合合同的商定,人民法院将依据当事人之间履行该等程序的通常做法进展推断。 上述案例说明,在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索赔大事时,应当严格根据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索赔时间及索赔程序开展索赔工作,索赔工作应当一以贯之直至索赔大事消逝时为止,是否严格的根据施工合同商定的索赔时间及索赔程序主见索赔,将对索赔的主见能否被人民法院支持产生挺直的影响。 02 “最终结算价根据业主审计为准〞的商定能否推定为结算价以国家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为准?国家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能否推翻当事人的结算协议? 在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的建立工程中,为了满足预算执行状况和决算进展审计监视的需要,在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建立工程的结算价款,往往作以审计为准等类似商定,而在理论中,常出现国家审计单位最终的审计价格与当事人认定的价格存在着差额,因此造成建立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工程结算价款产生纠纷,那么,类似“最终结算价根据业主审计为准〞的商定应当如何理解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工程合同纠纷案》【案号:〔2012〕民提字第205号】中认为:“1、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均不能认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可以成为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根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根据问题,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商定与履行等状况确定。2、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承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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