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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律法规
一、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
二、主要法律法规条文解读
三、执法注意事项
一、法律法规体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 、《破坏性地震安应急条例》
3、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
4、部门规章:中国地震局1—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5、国标、技术规范:区划图、安评规范、烈度标准、行业标准。
6、省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河南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和《河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是我们从事防震减灾工作依据和准则。必须熟悉、牢记,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熟练应用。
二、主要法律法规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专设一章,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以及规划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特别是要求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监测台网、震情跟踪、预防措施、应急准备等作出具体安排。第三章对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预报统一发布等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地震烈度速报、震后地震监测和余震判定、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动、国外人员地震监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对地震预测、异常报送,震情会商、预报发布等制度作了原则性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预测意见和观测到的宏观异常现象报告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工作部门应当综合各种地震预测意见,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地震预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统一发布。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抗震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 。第四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 抗震。第四十一条、地震应急避难建设第四十四条 、应急演练和宣传。
第五章 地震应急预案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并增加了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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