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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万和 律师
2009年1月10日;案例1;2005年3月,发包人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
(1)解除施工承包合同,承担违约金27. 6万元;
(2)赔偿损失23.78万元;
(3)开具已付工程款397万元发票。
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先予执行。;杨某通过某商贸公司接受工程款、认可发包人付款是个人行为,还是代理行为;一、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简介;法律规定;须为本人利益算计:涉及代理制度目的和代理行为基础。;(二)无效代理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2、无权代理类型;(三)表见代理要件及其法律后果;案例2:表见代理;本案的焦点:李某以斯沃恩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后果,是否应由斯沃恩公司承担,还是由李某个人承担。;(四)代理法律制度中其他应予以关注的事项;案例3:内部承包协议纠纷案;1999年12月28日,曹某以建筑公司为被告,科研所为第三人向自贡中级法院起诉,案由为建筑工程纠纷,要求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科研所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2月,自贡中院作出判决,判令建筑公司向曹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60万元,科研所承担连带责任。
科研所提出上诉,四川高院于2000年6月14日,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期间,曹某变更诉讼请求并变更被告:以建筑公司怠于行使对科研所到期债权而损害其应得款项为由,以科研所为被告,代位建筑公司请求判令科研所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79万元。
重审支持曹某请求。科研所再次上诉,再次二审撤销原判,驳回曹某诉讼请求。;曹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属于挂靠?;曹某代表建筑公司与科研所签订的1#、2#楼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建筑公司撤回诉讼是否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代位权条件是否成就? ;法院在程序上是否恰当?前案与后案的关系?;二、代理法以及相关法律视角下的施工项目管理;3、项目经理对外从事代理行为的主要类型:;若没有特别限制,通常情况下,项目经理与分包人、供应商、租赁商订立合同,应视为代理行为。;案例4:项目经理的权限范围;2006年3月,发包人向法院起诉,主张:
(1)移交竣工资料;
(2)承担延期责任,支付误期违约金283万元;(二)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分析;4、项目经理部章可能的风险
(1)没有国家权力介入;
(2)容易私刻;
(3)承包人内部备案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法》第10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三)项目经理部其他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分析 ;3、转代理规则;(四)相关通行合同范本有关“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内容及其启示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 ;案例6:项目部一般人员行为效力——某银行大厦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工程款争议案件;2004年4月,分包商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
(1)支付合同欠款1776.80万元;
(2)返还保留金1029.00万元;
(3)设计变更工程款7450.94万元;
(4)工期延误损失2357.33万元;
(5)逾期付款利息1478.68万元。;结算未完成的原因;(四)就项目管理授权应注意的问题作初步建议;2001年6月,北京某环境工程公司(施工承包人)与某开发公司(发包人),就小区污水处理工程,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1),约定项目经理为“孟某”,工程包干造价307万。同月,该环境公司(甲方)与孟某劳务队(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2),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包干造价245万,甲方代表为“曹某”,乙方代表(项目经理)为“孟某”;环境公司在发包人落款处盖了公章,孟某在承包人委托代理人落款处签字。
2001年7月,某建材公司与孟某(声称以环境公司小区污水处理工程工地负责人身份)口头协商(合同3),由建材公司为小区污水处理工程供应水泥、管材、火烧丝等建筑材料。后建材公司以该口头约定供货至指定地点,孟某及工地收料员签收了送货单。至2001年8月15日止,除去孟某用现金结付的货款外,共欠建材公司货款51万。2001年8月20日,孟某向建材公司交付环境公司出具的转帐支票(50万)一张,因存款不足被退票。建材公司催款未果,诉至法院,主张货款及延期利息。;合同2的效力及其队合同3的影响;一审判决:
(1)合同2无效,由此引起后果包括合同3未能履行应由环境工程公司承担;
(2)孟某以“小区污水处理工程”的名义向建材公司购买建材,应视为环境工程公司行为;
(3)“小区污水处理工程”确属环境工程承揽的工程,以环境工程公司转帐支票支付部分货款,应依法视为环境工程公司支付行为。;2002年4月13日,某市建委与宁建一公司(未登记,但对负责人授权)签订《某广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宁建公司承包某广场土石方工程,土石方量约120万方,合同金额预估2000万,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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