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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甲方: 北京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 北京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乙方: 北京房修一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
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甲、乙双方就
物业承接查验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商住物业
座落位置 :
管理界限: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三条 现场查验 20 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 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五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 养护和管理义务, 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 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
灯、电视天线、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宣传栏、路灯、 排水沟、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 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 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 供电、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九条 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 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 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 10 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 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三章 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
第十三条 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的承接查验存在的问题, 10 个工作内开发公司进行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
第十四条 公共配套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 存在的问题, 10 个工作内进行整改, 并进行复验。
第十五条 资料移交存在缺失的部分, 5 个工作内进行补齐。
第十六条 钥匙的承接查验:缺失或存在的问题, 3 个工作内给予补齐或整改, 合格后进行复验。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交接后, 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 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 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交接后, 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 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 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 由物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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