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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 公司和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 “公司”)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 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建设者提供科学严谨的监理、优质的服务,确保投资者的建设项目投资省、进度快、质量好。同时,通过科学的、
先进的管理方式, 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资源, 使其为股东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 为国家提供税收。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省※※市※大道 1 号;
通讯地址 ※※省※※市※大道 1 号;
邮政编码 537100。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省※※院内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为主业。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 批准,并领取了 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 货币 4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80 %;
实物折价 1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20 %;
土地使用权折旧 0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0 %。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土地使用权作价, 已由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 会计审计事务所 评估验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省※※局;
※※省※※局。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分配红利;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股东会上的表决;
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被推选担任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
方式 出资额 股东签名
※※省※※局 实物折价 10 万元
※※省※※局 货币 4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增加投资;
公司盈利;
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签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末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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