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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 善 管理方式, 提高行政效 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 《江 苏省道路 运输条例》、《路道货物运 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制 定本 办法。
第二 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 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 道路货物运 输站(场)经营 活动的企业提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 可申请,行政审批机
关一次告知 其审批条件和 需要提交的材 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 其符合 审批条件,并能 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 提交材料,由行政 审批机构作 出行政 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 条(适用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 可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在常 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企业申请从事 道路货物运 输站(场)经营的,在办理经营许可时适用本 办法。
第四 条(组织实施)
常熟市交通 运输局负责本市“证照分离”试点的道路 货物运输 站(场)经营 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推进。
常熟市运管 处负责本辖区“证照分离 ”试点的道路货物运 输站 (场)经营许 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负责经营许可的审批 和监管。
第二章 经营许可相 关 规定
第五 条(审批依据)
(一)《华中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道货路物运 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 七条;
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 ) 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 可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经验 收合 格的运 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详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规定经营许可》告知承 诺书(见 附件二)。
第七 条(申办材料) 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 批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负责人身份 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 道路 货运站的 土地、房屋的合法 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 验 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 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 书;
(六)业务 操作 规程和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 人采取 告知承 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货 物运 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 后续监 管
第八 条(申请)
在常熟 经济 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 术产业 开发区申请从事道 路普通 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向常熟市 运管处提出申请。申请人愿 意 采取告知承 诺方式的,在收到本告知 承诺书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须 作出承 诺,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 知承诺书、申请书 及其他 申 办材料。
申请人不愿 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道路货物运 输站(场)经营许可》申请程序进行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
提出从事 货物运 输站(场)经营 活动的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许 可 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填写申 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 容
作出确 认 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 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 条件、标准和技术 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 ,提交交通行政管 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 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 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采取 告知承诺方式的,现场申请时须提交第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第 (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材料,同时 须 提交告知 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 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 签章 后生 效,由行政审批机关 和申请人各保 存一份,审批机关收到申 请 人提交 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 定。
对采取承 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 30 日内,按约定期限将第七 条规定的全部 并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 审批 机关,如果在 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 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 者 提交的材 料不符合要求 的,行政审 批机 关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 规定, 依法撤 销 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书 的送达)
审批机关 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 5 个工作日 内依法送达行 政审批证件。
第十 二条(后续监管)
审批机关 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 定 1 个月内,对被审批 人的承 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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