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doc 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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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doc 7页) 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doc 7页) 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案析 杨某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于2000年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商定租期 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在被告租用10天以后,耕牛突然丢失,李某查找一天无果,于是李某与杨某双方协商,假如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那么由李某赔偿原告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李某最终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2000元,李某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商定的1600元。不巧几天以后,杨某上邻村做活,在张某家发觉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回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刘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1600元,杨某的恳求没有道理。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到附条件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同时涉及到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另外,本案还涉及到恳求权竞合的问题。 「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商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值地阻挡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值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担当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按照本法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或者按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担当侵权责任。〞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着两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刘某不应担当责任。尽管在本案中李某具有欺骗行为,但其已交付了商定的赔偿金和租金,而赔偿金尽管低于市场标准,但这是经原告杨某同意的。更何况李某在查找耕牛过程中也付了肯定费用,如今既然不能从张某处要回耕牛,那么,再要求刘某返还耕牛和赔偿损失是不合理的。 其次种看法认为,李某应当担当违约责任。因为双方商定只有在李某找不到耕牛时才支付赔偿金。既然耕牛已经找到,就应连续由李某租用,李某不能将其转卖给别人,否那么即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当事人杨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财产租赁合同关系,耕牛即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根据合同的商定,李某在合同规定的2年期限内拥有对耕牛的用法权,同时他亦应在期限完毕后将耕牛返还王某。虽然仅仅过了10天耕牛就丢失,但双方当事人并未解除财产租赁合同,而是达成了“假设李某1个月内找不到耕牛,那么应向杨某赔偿1500 元,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的协议,此协议应当认为是财产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是为财产租赁合同的解除和赔偿事宜设定了一个条件,此条件的详细含义为:(1)假如李某找回耕牛,那么当事人间的财产租赁合同连续有效;(2)假如李某找不回耕牛,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消灭,李某应向杨某赔偿1500元,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 因此,李某找不回耕牛,便成为原财产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然而,李某却找回了耕牛,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附解除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并未成就,原合同连续有效。李某负有在合同期限后归还耕牛的义务。李某却违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将耕牛擅自出卖,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担当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某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杨某要求返还耕牛的恳求无法得到支持。虽然李某出卖耕牛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合同才能有效。而权利人杨某的恳求已经说明了其对无权处分行为的否认,因此,李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是,由于张某从李某处购得耕牛时,并不知道李某不是耕牛的全部权人这一事实,因此,张某是好心第三人,依据好心获得制度,其仍旧应当获得耕牛的全部权。 「存在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耕牛丢失后双方商定“假设李某1个月内找不到耕牛,那么应向杨某赔偿1500元,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的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同时正确区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蔼意获得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区分,另外,虽然杨某是以合同为据提起诉讼,但是也应当留意杨某其他可供其选择的恳求权。 关于双方达成“假设李某1个月内找不到耕牛,那么应向杨某赔偿1500元,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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