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罪刑法定观点汇总.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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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目前我国环绕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原就仍存有很多争议,我阅读了一些文献,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疑问;一、目前我国刑法是否规定了罪刑法定?确定说认为, 虽然有类推制度的存在 ,但整部刑法仍是表达了罪刑法定的精神;否定说认为 ,类推以及特殊刑法中溯及力的规定说明旧刑法“不教而诛” ,没有实行罪刑法定原就;, 罪刑法定 目前我国环绕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原就仍存有很多争议, 我阅读了 一些文献,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疑问; 一、目前我国刑法是否规定了罪刑法定? 确定说认为, 虽然有类推制度的存在 ,但整部刑法仍是表达了罪 刑法定的精神; 否定说认为 ,类推以及特殊刑法中溯及力的规定说明旧刑法 “不 教而诛” ,没有实行罪刑法定原就; ,但在部分 相对说认为 ,旧刑法基本表达了罪刑法定原就的要求 ; 细节上尚不够完全 我认为, 目前我国的罪刑法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 其本 质因素并不在于法条本身, 而在于人们对于法条的懂得和应用; 也就 是说,不仅在司法过程中需要说明法条的时候, 哪怕是在立法的过程 中也并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 这一点, 仅看从法条的前半 句就可管中窥豹;刑法到底应当偏重保证人权、限制国家公权力,仍 是防卫社会、惩处犯罪?我认为,当然是前者; 二、刑法第 3 条条文设计的合理性问题: 依中国立法实践习惯, 一般在法律文本开首之处, 会列明产生本 法律文本的依据, 立法者期望达到的法律目标, 及懂得并适用本法律 文本于所涉社会生活领域时, 必需遵守的基本原就, 即不仅要以条文 形式来表述贯穿全部法律文本, 进而成为此文本所述法律的主导性或 基础性原就,而且仍要求在详细地懂得并适用文本其他法条时, 必需同时考虑到这些法律原就的规范性;它们是能够渗透到各个条款之详细意义中的;因此,在法律文本中,不论某些基本原就的位置多么崇高,或多么基础,它们是且只能是以条文形式存在于由立法者创制的法律文本中;同时,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们是以对文本其他条款的影响而施展其全部机能的;刑法典总就 基础性原就,而且仍要求在详细地懂得并适用 文本其他法条时, 必需同时考虑到这些法律原就的规范性; 它们是能 够渗透到各个条款之详细意义中的; 因此,在法律文本中,不论某些基本原就的位置多么崇高,或多 么基础,它们是且只能是以条文形式存在于由立法者创制的法律文本 中;同时,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们是以对文本其他条款的影响而施展 其全部机能的; 刑法典总就第一章有一个明确的标题,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就 和适用范畴”;第3条作为此章一个条文,就承担着表达上述标题内 容的职能,并且正是从今条起,刑法典开头设立了刑法基本原就;因 此可以认为第3条所述原就及其内容, 在刑法诸项基本原就中, 是位 列首位的原就;罪刑法定正是这样的刑法基本原就; 从国人表述习惯上看, 不论此种表述是口头仍是书面的, 放在表 述前面的内容, 肯定是在表述者看来最为重要的内容, 特殊在不必展 开长篇宏论的场合及语境下,更是如此;当然,在口头表述中,可能 会存在开场白所必要的客套与礼仪性言辞, 但没有人会把它们看作是 言说者叙述的主要内容,这也是一种叙述习惯;其次,将重要且关键 的内容放在首位, 也是人类,而不仅仅只是中国人的表述习惯; 最终, 也是最为重要的,开首所叙述的内容,对紧接其后绽开的内容,有指 导作用;这种作用不仅是指懂得其后的相关内容, 必需参照开头的诸 项要点, 而且它仍规定着其后内容的拓展方向; 原就性表述中含有方 向性导引是原就的应有之义, 正是在此种意义, 人们才习惯将原就性 要素称为某种内容或要素体系的基础;假如从上述常识角度来解读第3条,那么将此条之前半句懂得为非属于罪刑法定内容的表述, (张明楷刑法学 P53:在本书看来而是针对我国刑法分就的特点,防止司法人员随便出罪;易言之,第三条前段旨在突出刑法的法益爱护技能,后段就旨在突出刑法的人权保证机能;)就是明显的误读;第3条虽然为刑法典的一个独立条文,但就语言学视角看, 仍 要素称为某种内容或要素体系的基础; 假如从上述常识角度来解读第3条, 那么将此条之前半句懂得为 非属于罪刑法定内容的表述, (张明楷刑法学 P53:在本书看来 而是针对我国刑法分就的特点,防止司法人员随便出罪;易言之,第 三条前段旨在突出刑法的法益爱护技能, 后段就旨在突出刑法的人权 保证机能;)就是明显的误读; 第3条虽然为刑法典的一个独立条文, 但就语言学视角看, 仍是 一句话,由两个半句组成, 中间用分号分隔;在一个完整的语句表述 里,前半句的表述与后半句的表述完全不同, 至少在汉语的习惯性表 达中,是极其罕见的,假如没有特殊的理由予以说明,那么就是结构 性错误; 我认为, 对于我国刑法第三条条文设计的合理性问题, 上文所言 未必全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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