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企业销售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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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税网 HYPERLINK “/“ 中华财税网 HYPERLINK “/“ PAGE 10 PAGE 10 中华财税网 HYPERLINK “/“ 第十讲 第十讲 企业销售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 第一节 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第一节 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实行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实行托收承付和托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实行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实行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按货物发出的当天; (5)托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供应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 的当天。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 1、接受预收货款、托收承付、托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接受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接受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交付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 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供应应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7、将货物安排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需按上述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案例] 智董纸业公司与某印刷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智董纸业公司向该企业出售总价值为 1000 万元的产品,双方商定实行托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智董纸业公司当天就向该企业发货,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交易成立, 并到当地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合同规定,下月初该印刷厂的款项到达。依据税法规定,实行托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而,纸业公司当月缴纳了这批货物的增值税款。对于智董纸业公司而言,货款还没有取得,就先垫付了增值税款,提前交的增值税款好像有点“冤枉”。假如能够准时收回货款倒还说得过去,而假如一旦对方支付货款延期或者交易失败,智董纸业公司就会患病损失。 下月初,该印刷厂的款项没到,智董纸业公司却收到对方的拒收货物和拒付款项通知,理由是产品质量有问题。经调解无效,智董纸业公司同意了对方的退货要求,双方的交易最终没有成立,货款收不回来,但智董纸业公司却垫交了增值税款。 虽然,这部分增值税款在退货的当月可以冲减销项税额,但智董纸业公司的资金被无偿占用了一段时间,造成资金时间价值损失。 一、在纳税期限上进行筹划的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或者 1 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多少分别核定。纳税 人以 1 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至 10 日内申报税款并结清上月应缴税款。 应尽量争取以 1 个月为一期纳税,并在期满之日起第 10 日内申报纳税。 二、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关键是实行合适的结算方式 其主要筹划方式有: 1、充分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什么实行直接收款方式不好?) [案例] 湖南某造纸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 6 笔,共计货款 2000 万元(含税价),货物已全部发出。其中,4 笔共计 1200 万元,货款两清;一笔 300 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 250 万元,一年半后付 150 万元,余款 100 万元两年后结清。试问该企业用直接收款方式还是应实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分析] 企业若全部实行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为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2000÷(1+17%)×17%=290.60(万元) 这种结算方式下,有 800 万元的货款实际并未收到,但企业又不能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由于依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 则违反了税收政策,属于偷税行为。 [筹划] 对未收到的 300 万元和 500 万元两笔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接受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推迟纳税的销项税额具体数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 (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 730 天(两年) 150÷(1+17%)×17%=21.79(万元),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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