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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签订风险防范
公司选购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涉外合同除外〕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时常面临着各种潜在的风险,尤其是销售工作和选购工作,假如合同签订内容有缺陷和破绽,就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潜在风险,甚至是重大损失,俗话说:“害人之心不行有,防人之心不行无〞,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都应当实行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精确,表达清晰,商定明确,避开产生歧义,肯定要仔细考虑每一个条款以躲避潜在风险。依据实际阅历,我觉得目前选购合同的风险主要有质量风险、进度风险以及诉讼风险,落实到详细条款,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1.签订合同类型的选定一般公司选购合同的合同文书上都明确为“选购或购置合同〞,而有些供给商要求我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假设我方同意按“加工承揽合同〞签订,一旦双方发生诉讼就会存在潜在诉讼管辖地的风险,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对“加工承揽合同〞,假如没有明确的商定,一般都会在加工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公司诉讼会到供货方公司所在地打官司,对公司不利,因此,选购合同肯定不能签订为“加工承揽合同〞。2、应确认签订合同当事人的供货资格签订合同前,应确认其供给商的供货资格及力量。假如是代理商,肯定要确认其是否为指定经销商,是否有受权托付书,并确认其主体资格,假如与没有主体资格的供给商签约,有可能使得合同无效,最终受损失的确定是选购方,将会出现如预付款已付,而货不能到等状况。3、应明确选购物资详细规格及供给商对物资的质量承诺公司在签订选购合同前,肯定要具体说明所购物资的各种规格、电气性能、甚至是允许的公差〔如外协加工件〕等,以免所购物资到公司时出现规格及性能的偏向。在详细合同条款中,肯定要明确,“假如由于供方产品质量的缘由而造成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供方担当〞,假设以后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将处于主动地位。选购人员对于所购电器元件质保期的介定,尽量要签定为元件通电验收后一年或两年,而不要模糊不清。因为我公司销售系统签定的成套合同,一般都是容许用户通电后一年质保。4、合同价格价格是合同的本质性条款,应非常重视。必需明确合同价格的构成,明确是否包运费及增值税,以免出现双方理解上的差异,产生合同纠纷。同时明确是否包含各种配件、附件的价格。当合同价格确定后,最好能与供给商进展协商,额外延长质保期,这也降低了公司的总本钱。5、货物的交付合同中应明确卖方应在何时、何地交货。一般状况下,合同上都要明确商定本公司所在地为合同的交货地和履行地,这也可能是影响到诉讼时法院管辖地的条款,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合同未明确商定合同管辖地的,以合同履行地为法院管辖地〞关于运输费的问题,肯定要明确由供方免费送货到公司,不要签订“由供方代办托运〞的条款,因为当由供方代办托运时,假设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灭损,我方只能向运输公司索赔,而不能向供给商索赔,由于运输是供给商找的,一般不在本地,所以对公司相当不利。对于交货时间,尽可能地明确为到公司的时间,而不是供方发货的时间。6、付款方式及条件,在合同条款中,肯定要明确付款方式及条件。对于主要电器元件,肯定要留取质保金,以免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时,我方的话语权不强;同时,在合同中,可以不支付预付款的,尽量不支付,可以承诺滚动付款账期的,肯定要在合同明确商定,减缓公司流淌资金的压力。7、对保存全部权条款的处理在标准格式合同中,一般都有这样的条款“货物的全部权自需方支付完全部货款时转移,假如需方未支付完全部货款,那么货物全部权归供方全部〞,遇到这样的条款,选购方肯定协商取消该条,或改为“货物全部权自交货时起转移〞假如和对方不能达成协议,至少该条应改为“需方依据其货款的支付比例享有货物的相应全部权〞,降低公司风险。8、争议处理条款在合同中,应商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假如与对方达不成协议,可以不明确写出由哪个地方法院管辖,但必需明确前面第5条说过的“将我方公司所在地商定为合同履行地〞,这事实上设置了一个“陷阱〞,当争议发生时,依据高院的司法说明,“假如合同中没有商定管辖地,由合同履行地作为法院管辖地〔即在本地打官司〕〞。对于我方处于会谈弱势的供给合同,如有些用户指定元件,必需款到发货,且不愿留质保金的公司,合同中也不能争取到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那么最至少应商定在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因为这类合同,假如发生争议,因我方己付全款,根本上是我方起诉对方,所以这样商定对公司有利。9、对于外购成品贴博森牌出售的一些风险防范公司还有一类产品是在其他公司挺直购置,回公司后换成我公司的铭牌挺直进展销售,这类合同除了以上的一些潜在风险外,还存另一种因换牌引起的风险。比方,当发生质量问题时,外购供给方公司有可能不成认赔偿或效劳,或者是外购供给方不允许我公司贴牌等,我们也应当以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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