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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风险分析
一、如何理解担保?担保是指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或信誉供应履约保证或担当相应担保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依据《担保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这是关于《担保法》立法宗旨的规定。依据该规定,担保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担保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正是因为担保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其才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法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在信贷业务中,主要涉及到三类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关于定金和留置的详细定义作为根底学问读者自行查阅担保法相关规定〕二、贷款担保的作用和局限〔一〕贷款担保的作用信贷机构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担保措施作为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被广泛采纳,担保制度作为保障债权可以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假如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那么可以通过贷款担保使得债务顺当清偿。通过设定担保措施,可有效保障贷款的平安,担保措施作为其次还款来源,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的时候,信贷机构可以通过主见担保权利实现债权。贷款担保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平安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资金借贷和资金融通的进展。没有担保,那么市场和信誉的进展都将成为空话。另外,假如设置了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违约,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商定行使抵押权、质权或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始终会有履行合同的压力,因此,担保措施可以有效进步借款人的违约本钱,借款人违约本钱越高,还款的意愿会越强。〔二〕贷款担保的局限性担保措施除具备上述作用外,还具有肯定的局限性:第一,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誉情况的评估一般来说,一笔正常的贷款取决于两个因素,借款人的还款力量和还款意愿,其中,还款力量是客观因素,还款意愿是主观因素,二者缺一不行。为了有效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力量,我们需要对借款人进展调查和理解,一般还会要求客户供应相应的担保。但就担保而言,其仅是其次还款来源,信贷机构应当把重心放在第一还款来源上,重点应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关注借款人的现金流和持续经营的力量。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誉情况的评估许多信贷机构和客户经理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和想法,认为有重足的抵质押物或有实力的保证人做担保借款就是平安的,这种想法是特别错误的。优秀客户经理肯定要摒弃这种想法,相对于担保方式,客户经理应将关注重心放在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以及持续进展力量上,重点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现金流,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其次,有贷款担保也不能确保贷款肯定收回,即便能收回,也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在理论中,一旦涉及到实现担保权利,无论是处置抵质押物还是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往往都不会太顺当,抵质押物被查封导致抵押物迟迟无法变现、保证人不协作等状况特别常见,尤其是通过司法程序,往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消耗很长的时间。作为信贷机构的从业人员要醒悟的认识到,有了贷款担保业不肯定就肯定能保障贷款平安。三、保证担保评估要点〔一〕保证担保概述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行为。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商定担保。保证的优势在于:第一,设立简洁,签订合同即可;其次,保证责任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第三,行使便利,可要求保证人挺直担当保证责任。保证的缺乏之处在于:第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优先受偿权利;其次,保证人可能同时为多个债权人供应保证担保,而各个债权人之间地位公平;第三,保证人的财产可随时改变,并可能丢失代偿力量。一般来说,贷款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掌握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必不行少的,但很少作为唯一平安保障措施。〔二〕保证担保的评估要点在分析保证担保时要留意以下风险点: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需合格关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法》并未作特殊的限制,依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力量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一些不能做保证人或做保证人受限的主体,依据《担保法》及《适用说明》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施行保证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播送电台、电视台等;〔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4)未经书面受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外供应担保必需有总公司的受权,且在受权范围内供应担保。值得留意的是,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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