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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两个明知”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pdfVIP

不具备“两个明知”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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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两个明知”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王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明知对方在依法执行职务而 实施暴力阻碍行为的, 构成妨害公务罪, 否则就不具备妨害公务的主 观故意。若达到故意伤害定罪标准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2016 年 5 月 4 日 20 时许, 民警丁某着警服与实有人口协管员陆某至 本市剑河路 2001 弄 7 号 502 室进行租户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工作。在 该室门口,丁某表明身份、 说明来意后,被告人王某以质疑民警身份 为由,不配合登记工作,并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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