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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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 - 2 - XX县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全国、全省涉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非法违法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省、市安委会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大多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工艺或构成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高,发生事故影响大,历来是政府部门监管的重点。非法违法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往往安全意识淡薄、工艺技术落后、未经正规设计、生产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差、应急水平低下,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同时,这类企业为逃避政府监管,常常选择一些隐蔽性强的地点从事非法生产、储存活动,风险不易察觉,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甚至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社会危害十分巨大。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查清当前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压实“打非治违”属地、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系统性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化工行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任务 (一)查清底数,建立台账。 1.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为涉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企业。以各乡镇、开发区为责任单位,组织发动辖区内有关部门、工业园区、村庄(社区),突出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特别是化工集中区内“僵尸企业”和“停产停业企业”,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2020年12月底前查清底数,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 2.检查内容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2)超营业范围、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非化工企业; (3)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4)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 (5)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等,非法违法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场所和个人; (6)利用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非法违法从事化工生产、储存的企业、场所和个人。 (二)分类整治打击,彻底消除隐患。根据排查的非法违法“小化工”结果,分类处置,从严从快打击非法违法行为,2021年1月底前完成依法限期办理手续、停产整顿、拆除装置等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 3.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 “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问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2021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法违法行为的追责问责。 1.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3.对违法出租场所、设备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充分发挥问责的警示震慑作用,及时依法公开问责结果。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发动和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进行宣传,讲清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严重危害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公布举报电话,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线索,严格落实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形成全社会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大数据和网格化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综合应用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化工和疑似化工市场主体清单,动力电用户和夜间、短期内用电数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装卸货电子运单、异常运行轨迹等数据,进行数据共享和交叉比对;用好危化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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